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胶济客专沿线通信铁塔超高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通信铁塔超高 一体化办案 类案整治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铁路沿线通信铁塔倒杆距离不符合规定危及铁路运行安全,以及案涉利益主体多、监管行政机关层级高的问题,省级检察机关统一指挥,两级铁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职能作用,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推动系统解决同类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胶济客专是我国开通运行较早的客运专线,横跨济南、淄博、潍坊、青岛四市,与济青高铁、京沪高铁、青荣城际等多条线路实现互联互通,是全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济南、淄博两市的胶济客专下行K293+300、K310+480等7处沿线地方通信铁塔高度超限,一旦倒伏侵入铁路安全界限可能导致与列车碰撞事故,严重危及铁路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由于通信铁塔牵涉利益主体多,产权单位既有国有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同时铁路安全保护区施工技术要求特殊,整改难度大,相关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铁检分院)、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铁检院)到辖区铁路站段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专题调研时,发现上述7处通信铁塔安全隐患线索。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工务段(以下简称淄博工务段)先后多次向铁塔产权单位发函要求整改,均未果。两级铁路检察机关(以下简称铁检机关)经初步现场勘查,线上线下调取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分别与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和属地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座谈交流,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最终明确被监督行政机关为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所在地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为协助履职单位,非独立行政主体。
因该案行政监管机关为省级单位,经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铁检分院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成立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运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既充分发挥基层院属地优势,主要承担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又发挥上级院沟通协调作用,联系对接行政监管机关,形成上下一体办案的有效工作合力。办案组先后6次前往现场实地勘察,聘请技术人员现场测量评定,听取铁路企业及铁塔产权单位意见,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及时固定证据。与行政监管机关、铁塔产权单位、铁塔使用单位等座谈沟通4次,厘清案涉各单位的整改责任。
2024年7月2日,铁检分院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通信铁塔高度和稳定度均符合规定要求,并对辖区内其他通信铁塔开展排查和统一整改,彻底杜绝安全隐患。同时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巡查,明确责任单位定期检修养护。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整改落实措施,筹措整改资金130余万元,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对淄博市5处通信铁塔予以原地降高,对济南市2处通信铁塔予以异地迁移。工作整改期间,山东铁检机关积极帮助路地双方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瓶颈问题,铁检分院协调铁路企业提供合理天窗时间,并赴现场督促整改,帮助确定合理施工路径和作业方法;青岛铁检院针对超限作业车辆损毁农田情况,有理有据协调赔偿数额,耐心细致释法说理。8月27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并完成整改。8月29日铁检分院组织省通信管理局、省环治办、淄博工务段、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到现场察看验收,认定通信铁塔整改达标,各方对铁检机关工作推进力度和行政机关整改成效予以肯定。8月30日铁检分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铁检分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与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省内联合开展铁路沿线通信铁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推动类案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铁路运营安全。2024年以来山东铁检机关另督促整治相关问题隐患9处。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各基础电信企业强化与铁路单位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强对铁路沿线通信铁塔等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巩固扩大整改成果。
【典型意义】
“交通强国,铁路先行”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均为国家级战略,统筹协调好两者关系考验检察机关的担当和智慧。铁检机关发挥跨行政区划职能优势,运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有效监督合力。办案中牢牢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积极搭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铁路企业协同共治平台,消除信息和行业壁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帮助协调解决瓶颈问题,及时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通过专项排查整治推动构建路地协同、共建共享、护航铁路安全工作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