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发展资金,加强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修订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2023〕62号,以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文件已执行到期。2020年,《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可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起草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22年8月,我厅就《办法》初稿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并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9-11月,我厅先后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和市县财政部门意见,对《办法》修改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于2023年4月7日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共反馈意见5条,采纳其中3条,2条未采纳,未采纳情况已与地方沟通一致。《办法》(审议稿)已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修订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明确了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和具体构成。
第三章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财政管理方式和主要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职责、各级审计部门职责。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期限以及修订废止的文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两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确定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提取部分,分别明确了省级和市、县提取部分的具体构成,其中,取消了原省、市、县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部分(2016年起已暂停征收)来源。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现行支出范围对资金使用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