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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1-15 09:57: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通知》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修订的?

  200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200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08〕79号)。这两个文件对指导各高校、各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助学贷款政策。2020年7月,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2021年9月,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2023年9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从助学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本宽限期、使用范围和风险补偿金政策等方面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为适应最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学生资助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省教育厅组织对原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利率、宽限期、业务管理机制、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政策等内容。

  二、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分别是怎么办理的?

  《工作通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在所在高校办理的助学贷款。

  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选择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一种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是怎么规定的,使用有没有限制?

  《工作通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文件要求各地完善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应贷尽贷。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有多长,还本宽限期是几年?

  《工作通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毕业后5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经学生申请可相应推迟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是怎么规定的?在校期间需要付息吗?还款的形式是哪种?

  《工作通知》明确,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内容进行变更。

  六、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工作通知》明确,强化还款约束管理。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注重贷后跟踪管理。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依法将其违约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工作通知》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5%一次性建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1%承担,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工作通知》明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