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四川于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关键词】
冒充军人 招摇撞骗 骗取待遇 督促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1996年9月出生,个体人员,2022年9月曾因冒充军人身份以征兵为由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九日。
2023年3月至8月,于某在四川、重庆、青海三省21家酒店办理入住时,为享受惠军折扣,采取穿着部队作训服、肩背迷彩背包、出示抬头为某军区发票等方式,让酒店工作人员相信其为现役军人,要求酒店按照军人优惠价结算房费,至案发时,于某先后十余次骗取酒店住宿费用减免金额共计1000余元。同时,于某为便于结交女性,多次冒充军人身份与别人建立联系。
2024年2月29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3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以于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主动发现线索,督促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了解到该案线索,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于某作案次数多、涉及区域广,损害了军队、军人形象和声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酒店监控、入住记录、开票信息、当日房价及酒店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二)准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履职。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于某属于冒充军人骗取待遇,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认定行骗次数与获利数额上,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于虽有入住记录,但酒店住宿折扣不属于军人待遇,也没有开具部队抬头发票的,依法予以排除。检察机关坚持惩教结合,促使于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依法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采纳。
(三)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针对本案反映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对象由具体个人转为企业、由传统的冒充军人与他人恋爱交往、骗取财物扩展到骗取军人待遇等新特点,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武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当地人武部门已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联合宣传涉军法律法规及如何准确识别军人身份等涉军类常识,落实普法责任。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军人入住酒店情况进行了摸底核实并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各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行为人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爱戴,冒充军人骗取非法利益的各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主动挖掘与发现案件线索,结合此类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形式,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强化法律适用研究,依法准确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军队、军人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能动履职监督,形成防范打击犯罪合力。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社会公众对军队军人的信赖认同和酒店等服务行业难以准确识别军人身份的情形,骗取军人优惠待遇。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职能,向酒店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风险,促进夯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形成防范打击犯罪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