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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3)
2022-06-06 14:5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

  ——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凸现监督刚性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刚性监督  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陆续注册了五个QQ号码,在其家中或办公室通过QQ冒充学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语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为由,要求5名儿童通过视频裸露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等方式进行猥亵。2018年1月,湖南省某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经该县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同年8月,县检察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情况】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六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发现湖南省某县一件被判处免刑的刘某某猥亵儿童案量刑畸轻、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抗诉而未抗诉的情况。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评查活动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与评查人员交叉互评、共同讨论。人民监督员在讨论过程中,也认为该案属于应当抗诉而未抗诉,应该予以纠正。评查组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将意见由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转给案件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检察院某市检察院,并进行跟踪督办。某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案经法院再审、二审,最终被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监督意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价值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在于人民参与,基本属性是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能否实现,而监督作用的实现在于被监督的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

  二是“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激发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发挥人民监督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及时指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只有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才能更好地凸显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和实质性,才能让人民监督员真正认识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花瓶”、不是“摆设”,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走过场”,从而有更多的获得感,激发其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也只有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助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价值。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