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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
2024-10-10 15:37: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纪念设施  军地协作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缺位,行政机关以属于军队资产为由怠于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协作优势,破解涉军证据调取等难题,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一九五革命公墓内安葬的人员为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医治无效的伤病员。2019年,经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改建后更名为一九五烈士公园,但现存在烈士公园内安葬烈士数量与史料记载有出入,底数不清;132座烈士墓碑篆刻不规范,57处烈士姓名、籍贯、入伍时间、部队番号、牺牲年龄等碑文信息残缺不全等问题,有损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安区院)反映涉案线索。咸安区院通过实地勘察、走访调查予以查实,另查明涉案烈士墓确属军队管理。2024年1月31日,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咸安区院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针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否对归属于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问题,咸安区院认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涉案烈士公园负有保护管理职责。2024年2月2日,咸安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公开听证,进一步确认涉案烈士公园的产权归属不影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监管职责。

  2024年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咸安区院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保持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2024年3月27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称,针对一九五烈士公园内存在的墓碑篆刻不规范、牺牲时间错误、碑文重复等问题进行了整改。

  2024年4月3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未按回复内容进行整改。4月28日,针对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的军队资产改制中烈士公园管理权归属难以确定,以及涉军证据调取难的问题,咸安区院与武汉军事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建立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军事检察机关调取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权属登记、流转资料,及军队改制中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该烈士公园属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具有法定职责。

  【诉讼过程】

  2024年5月17日,咸安区院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法定管理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九五烈士公园存在的碑文篆刻不规范、烈士陵墓重复、烈士身份核查等问题,以维护一九五烈士公园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起诉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虽对部分碑文篆刻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未彻底全面整改,公益损害持续存在。2024年8月3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两个月内依法全面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法定管理保护职责。该案判决生效后,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整改,核实烈士身份信息,统一更换墓碑。同时专题报告区政府,拟将一九五革命公园安葬的烈士集中迁入咸宁鄂南烈士陵园,做到“集中管护”,方便群众缅怀,慰藉烈士家属,传承英烈精神。

  【典型意义】

  针对产权归属于军队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存在权属变动情况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厘清监管职责,可以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强化军地检察协作,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破解涉军证据调取难的问题,确保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的精准性,以法治方式保护英烈权益。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