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机动车“炸街”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机动车夜间“炸街”扰民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协同优势,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开展专项整治与长效防治,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以公开听证、问卷调查、现场评估等形式跟进监督,提升监督质效,守护人民群众安宁生活。
【基本案情】
近年来,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等多条交通主干道长期存在机动车夜间轰鸣行驶“炸街”,产生的瞬时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安宁。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上述交通干道沿线居民小区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为55dB(A),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70dB(A)。经多次现场监测,上述区域22时-24时之间高频出现机动车瞬时轰鸣,检测数据为74-85dB(A),超过噪声限值,存在噪声污染。上述问题长期存在引发人民群众频繁投诉举报,但始终未得到有效整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以及12345热线等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案件线索。为解决机动车“炸街”噪声瞬时性取证难题,义乌市院主动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参与指导调查取证,经使用数字声级计、经纬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多频次、多时段、多点位现场监测,向公安交警部门调取路段监控,调取有关行政执法卷宗等,查明上述区域夜间存在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的事实,在监测时段,有12辆机动车超标排放噪声,其中9辆机动车被擅自改装,损坏消音管、加长排气管,并以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九十条等规定以及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及道路交通安全负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义乌市院于8月25日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9月5日,义乌市院召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义乌市公安局召开磋商会,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重点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检查督导、联合执法、宣传教育、行业治理等长效机制达成一致意见。9月6日,义乌市院向义乌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擅自改装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开展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问题集中整治。同日,义乌市院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发送磋商函,建议其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并建立检查督导、联合执法、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监督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义乌市公安局结合各自职能积极落实整改,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11月5日书面回复。义乌市公安局对涉案9辆违法改装机动车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开展机动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非法改装、“炸街”机动车613辆,打击竞速“飙车”团伙1个;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设置高噪声车辆严管区并设立警示牌,向机动车车主以及车行、修理厂等发送提示短信、行业倡议书加强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牵头制定《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共妥善处理噪声投诉1200余件,立案查处334件,并在全国率先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积极推进声功能区自动监测等工作。
2023年11月初,义乌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效果跟踪观察,在重点整治区域发放调查问卷150余份,居民对机动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知晓率、满意度均达80%以上;调取1234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机动车噪声类投诉举报已降至个位数;同步开展现场监测,多日监测数值均符合噪声限值要求。义乌市院于同年11月22日召开听证会,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听证员对本案整治成效充分认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遂于同年11月30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定。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参与指导调查取证、开展社会调查、整改成效跟踪评估等工作,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办案中,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处罚警示、宣传引导、行业治理等长效机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