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有人诈病“装疯卖傻”,以逃避刑事处罚怎么办?这取决于司法工作者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极强的专业敏感性,能否“独具慧眼”,做好涉案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媛媛,2013年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北京首例“诈病”案。
【日记之一 2013年11月13日】
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是一个大问题,简单、粗暴的打骂式管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我今天就接手了这样一个案子,小康(化名)因不满父亲多年的打骂式管教而心存怨恨。案发当日,小康向父母索要房产证和钱财遭到拒绝后,在家中持刀将父亲砍死,然后又将母亲砍成重伤。在法医的精神病鉴定中,小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日记之二 2013年11月14日】
不对啊,今天我反复看了几遍案卷,发现一处疑点:小康案发前将刀具、锤子藏在卧室,还网购了尼龙扎带、透明塑料袋,意图用于捆绑和运送尸体,这一系列行为案卷中都有证据材料加以印证。这说明了什么?难道不足以证明案发前小康思维正常吗?对有这种行为能力的人,能说他有精神病?
【日记之三 2013年11月15日】
太不对了,疑点越来越多:案发后小康跑到隔壁邻居家放火,趁乱逃跑,这难道还不能证明小康有辨认能力吗?小康在行凶过程中,对父亲砍了42刀,多集中在头部、面部等致命部位;对母亲仅砍6刀,可以看出他对父亲下手重、对母亲下手轻。这又与证人的证言相印证:小康对父亲的矛盾及怨恨大于母亲。这些说明小康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根据感情的亲疏远近掌握下手轻重,确定主要泄愤对象为父亲。应该说小康在整个行凶过程中意识是清醒的。
案发后,小康的亲属几次到医院看他,他都不见。小康这是一种什么心理状态呢?他不愿面对亲属,说明他具有明显的羞愧心理。这一切,都不像是一个精神病人的作为呀!
【日记之四 2013年11月22日】
今天,我访问了小康的大姨、舅舅,就小康的成长过程、家庭环境、身心状态等问题进行了了解,得知小康父母双方的家族均无精神病史,小康也未遭遇过突发变故或精神刺激,由此可知小康缺乏明显的发病原因。
【日记之五 2013年11月26日】
今天看完案卷后,我又把整个案件反向思考了一遍。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小康与父母频繁吵架,要求父母给钱做生意、将房产过户给他,在这些均遭拒绝后,为图财、泄愤而杀人,犯罪动机是完全合理的,属于预谋、故意杀人行为。现在整个案件的外围也都查清楚了,事实证明小康不是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明天,我就要去司法鉴定中心跟小康正面交锋了,结果会怎样?我准备好了攻克他的办法,但不知道管不管用。
【日记之六 2013年12月5日】
我没想到小康是个一表人才的帅小伙。见面后,我先嘱咐他好好养病,要听医生的话,然后话题一转,很自然地说到药物疗效上。我鼓励他坚持吃药,不要怕有副作用。小康表示一定会牢记我说的话,坚持吃药。说到药物的副作用,小康说除了流口水,也没别的。
小康的把柄一下子被我抓住了!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现为情绪激动,患者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从而做出过激行为。吃药的目的在于控制他们的情绪,让他们的情绪舒缓下来。正常人服用这种药物,因为情绪本来就是正常的,再舒缓下来就不正常了。之所以流口水,是因为小康大脑思维缓慢、控制不住所致。我把这番道理心平气和地讲给小康听,小康低头不语了。
小康的伪装被我彻底地扒掉了。我抓住时机,分别从佯装精神病人服药会对身体有害、诈病企图逃避刑事责任将愧对死去的父亲和重伤的母亲等角度,对小康进行教育。
祝贺我吧,我成功了!
小康思索了很久,终于承认自己在进行精神病检查时,利用自己看过的一些影视作品和掌握了解的精神病学知识,刻意模仿精神病人的症状,达到了让鉴定人员相信他存在异常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目的。
【日记之七 2013年12月10日】
在发出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我心里踏实多了。我督促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小康进行重新鉴定。为确保再次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征得当事人家属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参加对小康的鉴定。在强制治疗管理处,我与小康的主治医师见面,提示医生及时对小康停药,保障他身体安全健康。后经两个部门重新鉴定,小康均被诊断为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日记之八 2014年10月14日】
由于小康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有证据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所以我们对小康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小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作出刑事立案。
(追记:2015年7月9日,小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小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日记之九 2015年9月10日】
犯罪分子已被绳之以法,我应该高兴才对,但我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因为透过这起案件,暴露出了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为了防止涉案人员通过佯装精神病而逃避刑事处罚,以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检察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对强制医疗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这是我办理此案得出的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