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曹某甲国家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案
【关键词】
国家司法救助 衔接社会救助 检察长包案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甲,男,1948年10月出生,系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受害人曹某乙的父亲,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人。
2020年7月15日,山东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杜某某将该公司所属洗煤厂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雇佣曹某乙进行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胡某某现场指挥要求曹某乙站在吊车钩子上高空作业,因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曹某乙高空坠落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杜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8月,曹某乙的父亲曹某甲、儿子曹某丙、女儿曹某丁以山东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为民事案件被告,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诉。2020年12月31日,单县人民法院判决山东某某公司赔偿三名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李某某赔偿三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胡某某对该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生效后,山东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8日,曹某甲向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8日,单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4年1月2日,曹某甲到单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反映自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应得的赔偿款,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单县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审查办理。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受理该案,分管副检察长主动包案办理,组织开展案情研判。针对当事人曹某甲反映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调查核实程序,多次前往曹某甲居住地走访,组织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村委人员现场座谈,全面了解曹某甲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等。查明:案发前,曹某乙系家庭主要劳动力;案发后,其妻子改嫁,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随曹某乙的父亲曹某甲共同生活;曹某甲及其妻子均已年逾七旬,其中曹某甲本人因患脑瘤于2010年做过手术,曹某甲的妻子患有慢性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山东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宣告破产,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胡某某均无赔偿能力,民事判决至今未获实际履行。单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甲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其年老多病、行动不便、文化程度低,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曹某甲家中听取意见,帮助其完成司法救助申请,并及时向曹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与此同时,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2024年3月21日,单县人民检察院向单县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单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切实在执行工作中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
衔接社会救助。为帮助曹某甲家庭摆脱今后生活面临的困境,单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民政、教育、所在地镇政府等多家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一是做好政策兜底保障,根据曹某甲及妻子均年老多病、基本无劳动能力的现状,协调县民政局、当地镇政府为二人申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落实教育帮扶措施,联合教育部门协调曹某甲孙子、孙女所在学校,减免二人教育费用,由学校指定心理辅导老师重点关注姐弟俩的学习及心理状态,以确保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三是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会同县医疗保障局为曹某甲及妻子办理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优惠卡,缓解其家庭就医压力;四是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协调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对曹某甲给予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帮扶,为其提供三只幼小青山羊,并教授养殖技术,变“输血”为“造血”,以确保其家庭收入持续稳定。
案件办结后,单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甲进行回访慰问,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和家庭生活近况。曹某甲家庭生活渐趋平稳,心理状况大为改观,本人表示相信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处理,对检察机关给予的救助帮扶表示由衷感谢。
【典型意义】
(一)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情。持续做好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司法救助,是检护民生的重要内容。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家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为民司法的情怀,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司法救助,帮助当事人家庭及早摆脱生活困境,以“检察温度”提升“法治力度”,以实际行动守护民生民利,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精准监督强化民生保障。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综合运用“领导包案+民事监督”等多种措施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保障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保障民事裁判适用法律公正合法,有力保障监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检察监督精准发力,提升办案民生保障质效。
(三)综合帮扶彰显担当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与民同行加强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以履职“我管”促依法“都管”。对于实施司法救助后当事人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搭建“民生桥梁”,凝聚联动合力,对当事人进行综合帮扶,更好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获得感,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