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检察机关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
【关键词】
平等就业 犯罪记录封存 类案监督 检察建议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余某某(男,时年16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大学毕业后,余某某因担心受犯罪经历影响,长期从事临时性工作。但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余某某求职屡次被拒。2024年4月,余某某尝试注册某外卖软件骑手,但该软件提示不符合平台服务规定,无法注册。余某某怀疑可能由于自己犯罪记录未封存导致就业困难,遂向原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但问题均未获得解决。2024年6月17日,余某某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其所涉刑事案件中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接到余某某法律监督申请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余某某确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提起公诉,被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规定,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余某某求职屡遭拒绝,很可能与犯罪记录未妥善封存有关,检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随后,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协助核实是否已对余某某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同时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泄露、违规查询问题。
制发检察建议。经核实,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库中均无余某某犯罪记录有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对余某某犯罪记录依规予以封存。但公安机关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个别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为余某某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既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规范封存、查询和证明出具流程。同时,区检察院认为本案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向市院报告。同年7月5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已为余某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开展了全面摸排,未发现其它违规泄露问题。
推动系统治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封存情况专项摸排,重点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的案件进行核查,监督公安、法院依法封存“应封未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4件、撤销已公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4份,并根据此次摸排经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统一理念,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流程,陕西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公检法同堂培训,合力提升执法司法人员的犯罪记录封存意识与能力。检察机关还协同团委、民政等部门,对包括余某某在内的数名“应封未封”影响就业的未成年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联系市场监管等部门为其拓展就业渠道。目前,上述人员均已顺利就业。
【典型意义】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记录封存和限制查询范围,最大限度减少轻罪前科信息的扩散,帮助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严重影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申请人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导致在入学、就业过程中遭受差别对待,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实犯罪记录是否妥善封存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刑事诉讼各环节是否妥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妥善封存。同时,注重延伸办案效果,协同多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等指导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