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
陈某南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追诉漏罪漏犯 涉毒资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南,男,199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某辉,男,199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坚,男,200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铿,男,1997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某琛,男,1992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严某妹,女,1965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贩卖毒品。其中,陈某南贩卖毒品135次,共计贩卖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27.46克、氯胺酮120.29克,违法所得共计164550元。梁某辉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氯胺酮18克。吴某坚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氯胺酮1.03克。
被告人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长期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共计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计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陈某南还利用部分毒资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3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补充起诉陈某南25宗贩毒事实,梁某辉1宗贩毒事实,并追加认定梁某辉洗钱罪。同年6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一万元;认定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认定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等刑罚。认定在陈某南处扣押的宝马牌汽车为涉毒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注重电子数据的精细审查,依法追诉两名漏犯。在审查逮捕陈某南、吴某铿一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对涉案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审查,发现漏犯梁某辉,查实其涉嫌协助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将其追诉。同时,通过审查购毒人员梁某良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现其贩卖毒品嫌疑,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对梁某良进行追诉,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良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引导侦查机关扩线侦查,追诉大量遗漏罪行。检察机关梳理分析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扩线侦查,深挖毒品交易线索,从最初提请批准逮捕的3宗贩毒事实、移送审查起诉的5宗贩毒事实,到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陈某南等人涉嫌135宗贩毒事实,成功追诉了100余宗被遗漏的犯罪事实。
(三)深挖毒资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诉洗钱犯罪。针对明知是毒资,还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允许将涉毒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等行为,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洗钱罪全面收集证据,依法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3人的洗钱犯罪。对于贩毒人员利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等掩饰、隐瞒毒资毒赃行为认定为自洗钱犯罪,依法追加陈某南和梁某辉自洗钱犯罪。对于在陈某南处查扣的宝马牌汽车,陈某南在侦查阶段否认车辆为其本人购买。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涉案财物证据,认定该汽车为涉毒资产,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陈某南承认该汽车系使用部分毒资购买。检察机关提出对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处置意见,得到法院裁判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高度重视对毒品交易电子数据的甄别和审查,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坚持“一案双查”,针对出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目的,借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购置大宗物品等行为,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财物证据,溯源查明资产的来源,依法认定并追缴涉毒资产,向法院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