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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田园诗 绿树万千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环境保护
2024-04-18 09:32:00  来源:检察日报

  《雪山红树图轴》,据传为南北朝时期张僧繇画作。

  魏晋南北朝时期(220年—589年)是中国历史上朝代更迭最为频繁的时期,长期的战乱导致生产凋敝、城市萧条,也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质量下降。在此期间,一些有识之士关注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和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举措和法令。特别是魏末晋初出现山水田园诗,这些诗吟咏自然山水、崇尚农耕生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也让我们在诗歌中感受当时的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关切与爱护。

  1.

  高树多悲风,海水扬其波。利剑不在掌,结友何须多?不见篱间雀,见鹞自投罗。罗家得雀喜,少年见雀悲。拔剑捎罗网,黄雀得飞飞。飞飞摩苍天,来下谢少年。

  ——曹植《野田黄雀行》

  建安二十一年(220年),曹丕继位,杀了曹植挚友丁氏兄弟等,曹植却无力相救,内心十分痛苦,只能写诗寄意。此诗虽是借喻之作,但歌颂了少年破罗网放飞黄雀的善举,是古今中外最早的自然主义文学作品之一。

  曹魏时期大量的宫廷禁苑供曹氏父子与贵族狩猎,对这些特殊区域严格禁猎,违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对举报者还给予奖励。《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载:“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有能觉告者,厚加赏赐。”在本卷中还记录了一个具体案例:“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这种禁猎规定虽只在禁苑范围内实行,但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保护动物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禁猎的规定多以诏书形式发出,据《魏书·高宗纪》载,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八月诏:“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交。其敕从官与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强调应遵守时禁,顺时狩猎,反对滥杀。《魏书·高祖纪上》载,高祖太和六年(482年)“三月庚辰,行幸虎圈”。诏曰:“虎狼猛暴,食肉残生,取捕之日,每多伤害,既无所益,损费良多,从今勿复捕贡。”

  《魏书·世宗纪》载,永平二年(509年)十一月,北魏宣武帝下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即禁止射杀怀孕的动物。《魏书·肃宗纪》载,北魏孝明帝正光三年(522年)六月颁布《祈雨诏》:“上下群官,侧躬自厉,理冤狱,止土功,减膳撤悬,禁止屠杀。”明确要求“禁止屠杀”动物。

  《北齐书·后主》载,北齐天统五年(554年),后主“诏禁网捕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北齐书·文宣》载,天保八年(557年),北齐文宣帝下诏:“诸取虾蟹蚬蛤之类,悉令停断,唯听捕鱼。”又诏:“公私鹰鹞俱亦禁绝。”次年诏:“限仲冬一月燎野,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

  北朝人多以游牧为生,对自然生态更为重视,因而北朝颁布的禁止杀生的诏令众多,还对放火燎原可能毁坏草原,烧死草原中的昆虫有禁令,表明时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一定的认识。

  南朝更多地传承中原文化,受儒家文化影响,在律令中多有关于禁止、限制杀生及时禁制度的规定。《宋书·孝武帝纪》载,元嘉三十年(453年)七月,南朝宋孝武帝诏曰:“水陆捕采,各顺时月。”《宋书·明帝纪》载,明帝泰始三年(465年),诏曰:“古者衡虞置制,蝝蚔不收;川泽产育,登器进御……鳞介羽毛,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严为科制。”这两件诏书都要求按季节捕捉禽兽、采摘果实,特别是后一诏书,斥责了商人为牟利不按季节采摘幼果、捕捉幼鸟兽的行为,要求一律禁止,如有违反以刑科责。

  中国古代有祭祀用牲的传统,虽有严格标准,但不利于动物保护。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在遵守礼制的前提下,改良祭祀,大量减少或不用牲。《魏书·礼四》载,北魏延兴二年(472年),孝文帝颁布《诏群祀无用牲》:“夫神聪明正直,享德与信,何必在牲?《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礿祭,实受其福。’……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庙、社稷之祀,皆无用牲。”

  《全梁文·卷五十八》载,天监七年(508年)梁武帝采纳尚书左丞司马筠等人的建议:“仲春之月,祀不用牲,止珪壁皮币……请夏初迎气,祭不用牲。”梁武帝时期,崇尚佛教,在祭祀之礼上取消肉食,代以时蔬,客观上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

  2.

  步出西城门,遥望城西岑。连鄣叠巘崿,青翠杳深沈。晓霜枫叶丹,夕曛岚气阴。

  ——谢灵运《晚出西射堂》

  谢灵运开创了山水诗派,这首《晚出西射堂》诗为谢灵运于422年被外放为永嘉太守时所作。西射堂在永嘉郡(今浙江省温州市)城内,是武士习射之地。傍晚诗人漫步出西城门,举目远望西山,永嘉的青山绿水重重叠叠,在暮色中深青淡翠,深不可测。看满山的枫树,清晨时红叶染霜,夕阳下雾气沉沉。

  汉末及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垦植、建设,大量砍伐林木,尤其是战争战术需要采用火攻,更是大面积地毁坏森林。如著名的火烧赤壁、火烧博望坡战役,陆逊于夷陵火烧刘备连营七百余里的战役,更是毁林严重。此期间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提出植树和保护森林的法令与措施。

  据《三国志·魏书》载,魏文帝时郑浑为山阳、魏郡太守,“以郡下百姓,苦乏材木,乃课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榆皆成藩,五果丰实,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明帝闻之,下诏称述,布告天下”。这种植树既改善了环境,又有经济效益,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曹丕曾著有《槐赋》,云“有大邦之美树,惟令质之可嘉”,《柳赋》则云“伊中域之伟木,瑰姿妙其可珍”,对槐树、柳树加以赞美。

  《周书·列传》载,西魏废帝二年(553年)韦孝宽任雍州刺史,“先是,路侧一里置一土堠(指土堆),经雨颓毁,每须修之。自孝宽临州,乃勒部内当堠处,植一槐树代之,既免修复,行旅又得庇荫。周文后见……于是令诸州夹道一里种一树,十里种三树,百里种五树焉”。地方官韦孝宽在路两边植树的做法,得到了宇文泰的肯定,并诏令推广。

  这一时期还特别重视经济林木的种植。《魏书·食货志》载,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诏:“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即通过诏令形式,限期定额在农田上种植经济林木。如种不够数,则该地没收,而多种的则不予禁止。北周宇文泰曾经主持过一次大规模的植树活动。大统三年(537年),宇文泰在沙苑战役中战胜高欢。“其时太祖兵少隐伏于沙草之中,以奇胜之。后于兵立之处,人栽一树,以表其功。”这些树一直到唐代还很茂盛。

  这一时期,还严禁豪强圈占山林。据《宋书·孝武帝纪》载,东晋有“壬辰诏书”严禁私人封山占水,违者以“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但如此之重的刑罚,却见效甚微,圈占之风日益严重。义熙七年(411年),刘裕执掌东晋政权后诏令:“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至是禁断之。”宋文帝也下诏要依法令限制豪强“禁断山泽之利”,禁止封山占水成为刘宋关于山水法令的重要内容。

  《宋书·卷五四》载,刘宋大明初年(457年),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建议“损益旧条,更申恒制”,即修改原有法令“壬辰诏书”。就此提议,尚书左丞羊希建议:“凡是山泽,先常熂爈(除草烧荒,疏通水道之意),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他的建议得到宋孝武帝批准,成为取代“壬辰之科”的新法令,新法令减轻了对于超限封占山水罪名的处罚,由比照强盗论罪改为比照常盗论罪,并鼓励种植经济林木。

  3.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

  ——陶渊明《饮酒其五》

  《饮酒》组诗共二十首,是陶渊明辞官之后归隐田园时所作,语言平实,浅近易懂。特别是第五首,抒发了诗人归隐后,躬耕田园的生活,悠闲恬静的心情。其中“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以“静穆、淡远”为人所称誉。

  田园诗在这一时期的出现和发展并不偶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社会动荡,战乱频繁,长江以北地区农民流离失所,土地荒芜严重。《资治通鉴》载:“中平以来,天下离乱,民弃农业,率乏粮谷,无终岁之计……袁绍在河北,军人仰食桑葚,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指蛤蚌),民多相食,州里萧条。”而曹操则认识到粮食在战争及民生中的重要意义,进行开荒屯田,“军国之饶,起于祗而成于峻”。这一战略使曹操在战乱之中占得先机。

  魏晋时期的屯田之地基本上多为熟荒,虽然国家主观上是为了保障军资的供应,但是在客观上也开发了大量的荒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危机。曹操不仅要求屯田种粮,而且在行军打仗中对麦田庄稼的保护十分严格。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第一》载,曹操“尝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西晋开国之初,武帝多次颁布诏书,劝民垦荒归农。泰始四年(268年)正月,武帝亲耕籍田,并诏赐郡县长吏中左典牧种草马,以“使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当年春,武帝又亲率王公卿士耕籍田千亩,“以率天下”。泰康十年,“置籍田令”。平吴之后,又颁《占田令》,百姓以所垦荒地为己有,并以课田制推促占田制的施行。西晋时仍实行曹魏兵屯制,兵屯的实行,既部分解决了军队粮饷,减轻了国家负担,又“地尽其利”,使荒山、荒地得以开发利用。

  刘宋时期,常有将荒地分给无地农民的政策。《宋书·刘邵传》载,宋文帝下诏:“田苑山泽有可弛者,假与贫民。”南陈初年战乱频繁,至宣帝时稍有安定,多次下诏,把江淮间因战乱导致的无主荒地,允许旧主前往管收,有余的荒地分给流民,并在税赋上予以减免。

  北齐承袭北魏施行均田制,并广行屯田。《通典·田制》载,均田令规定:“又每丁给永业田三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地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劝课农桑,既保护了环境,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这是每一个承平时期人们的梦想与期冀。

  (作者:肖爽)

  编辑:东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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