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18岁时与太学生赵明诚结婚,婚后生活虽有波折,但二人有共同的金石书画爱好,相互支持与欣赏,总体上和谐美满。靖康之变北宋灭亡;1129年,赵明诚突发急病,不治身亡。李清照只身漂泊在杭州、越州(今绍兴)、金华一带,再嫁却遇人不淑,惹上了“离婚官司”。我们可以从李清照的词作、婚姻解读宋代的婚姻制度。
1.
蹴罢秋千,起来慵整纤纤手。露浓花瘦,薄汗轻衣透。
见客入来,袜刬金钗溜。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
——《点绛唇·蹴罢秋千》
这首词通过富有个性化的一连串动作,攘燃妇洌桓錾倥跎媲樗肌⑾爰中呒槔傻男翁袒昧芾炀≈拢灿腥顺评纯褪巧倌暾悦鞒稀9赜谡馐状适欠裎钋逭账饕恢贝嬉桑馐且桓鲅跷侍猓诖瞬蛔魃罹俊@钋逭�16岁前后来到汴京即以《如梦令》“绿肥红瘦”一词轰动京城,令赵明诚仰慕不已。对赵明诚而言,与心仪才女李清照的结合毕竟是幸福的。
宋代官僚士大夫之间由于利益的再分配,形成新的利益团体,婚姻是其联合加强力量的桥梁。李清照,其父李格非,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中进士,为人清廉公正,后召为校书郎、礼部员外郎,提点京东刑狱等职。其生母为宰相王珪之女,在李清照幼年时即病逝,后李格非续娶北宋名臣王拱辰的女儿。李清照的继母应与其关系很好,对李清照的成长有所益处。李格非“以文章受知于苏轼”,列为苏门“后四学士”,是旧党人士。
赵明诚之父赵挺之,神宗熙宁三年进士,官至丞相。赵挺之是王安石变法的积极支持者,是新党重要成员,在激烈的党争中与苏轼等结怨很深,甚至对赵明诚喜欢收集苏轼字画都极为不满。赵挺之与李格非虽为同乡、同事、上下级,但分属不同阵营,能够联姻,更多还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
李清照与赵明诚不可能完全自由恋爱,他们的结合也要遵从礼法。在我国的诸多礼仪中,婚礼始终是最为重要的礼仪。“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宋朝建国之初颁行的《宋刑统》全面继承了唐代的婚姻礼法,之后又以敕令的形式颁布了一些新的婚姻法规,规定更为细致。关于婚姻的成立,必须由父母主婚,《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所谓“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即父母在由父母主婚,父母去世,则依顺序由伯叔父母,或姑、兄、姊主婚,即使男女已成年,甚至在外经商或任官,同样没有婚姻自主权。如果卑幼在外订婚在前,其父母在家为其订婚在后,仍以父母意志为准。子女如不遵从父母之命,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
司马光《书仪》中指出双方父母在缔结婚约之前应先“议婚”,考察男女双方情况,“凡议婚姻,当先察其婿与妇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贵”。成婚要有媒人,《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为婚妄冒》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媒妁之言是依礼成婚的要件,因婚姻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官府亦将有无媒妁之言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还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由此可知,订婚的要件是须有婚书与聘财,如果没有写立婚书,但女家接受男方聘财的,与婚书有同样的效力,不得悔婚。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一定的礼仪,《礼记·昏义》规定了婚姻仪制上的六种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所谓“六礼”,这是古代婚礼的六个主要步骤。《宋史·志第六十八·礼十八嘉礼》中对“品官婚礼”“士庶人婚礼”都有较之“六礼”更为详尽的规定。
2.
病起萧萧两鬓华,卧看残月上窗纱。豆蔻连梢煎熟水,莫分茶。
枕上诗书闲处好,门前风景雨来佳。终日向人多酝藉,木犀花。
——《摊破浣溪沙·病起萧萧两鬓华》
这首词写于赵明诚去世三年后,李清照重病初愈之时,记录了李清照养病期间的生活和感受,总体上语言朴素、格调轻快、心境怡然。关于李清照是否再嫁,虽尚存争议,但多数学者考证为实。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正是宋朝内忧外患时节,赵明诚由江宁知府调任湖州,六月赵明诚赴建康陛辞,因大暑染病,七月于建康病危,李清照到建康时,已不可救,八月去世。此时金兵已迫近建康,李清照携带书画逃出,一路上颠沛流离、居无定所,只能投奔她的弟弟李迒,定居临安(今杭州)。
李清照病中得到了弟弟的照顾,虽姐弟情深,亦多有不便。据传是李迒将张汝舟介绍给李清照。张汝舟官任右奉承郎、监诸军审计司属吏,官品不大,位置较重要,对李清照十分仰慕,在李清照病中就给予其悉心照顾,博得李清照的好感。李清照在给翰林学士綦崇礼的信《投内翰綦公崇礼书》中,介绍了二人结婚经过,张汝舟在最初认识李清照时,主动积极,经过接触,李清照即仓促再嫁。
再嫁在宋代妇女婚姻生活中并不罕见,早在北宋初年,宋太祖就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乐氏改嫁,又劝说百姓女改适。北宋时期不仅皇室公主可以再嫁,甚至再嫁之女可以进入皇宫,成为皇后。皇族对于女子再嫁的宽容态度,影响了士大夫阶层,自然也影响普通百姓,尊长劝寡妇再嫁之事多有记载。
《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此项规定虽为禁止性法律,但只规定了寡妇不许在服丧期间内改嫁,并不禁止寡妇改嫁。《宋刑统·户婚律》卷十四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者,徒一年。”这项规定虽是对他人强迫寡妇再嫁的禁止,但实际上是默认了寡妇的祖父母、父母有强迫丧服已除妇女再嫁的权力,即使寡妇本人不肯再嫁。
宋律原有“夫亡六年改嫁”之条,宋哲宗元祐八年又规定:“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从而打破了夫死六年才能改嫁的旧制,放松了对妇女再嫁的限制。甚至还规定即使丈夫未去世,外出不归者,亦任妻改嫁。宋神宗元丰元年,因百姓傅译“外出不知消息”,御史黄廉即准许傅妻改嫁。南宋时更进一步规定,“其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对寡妇再嫁持宽容态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多有寡妇再嫁的案例,如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中载:李子钦之母再嫁于谭念华,后竟与其子合谋算计谭念华,霸占其全部田产,官府判决分于其一分地,重杖其子一百。这一判决并未严惩再嫁妇,而是分给其田产,只惩罚再嫁妇之子。
然而张汝舟道德品行败坏,追求李清照只是为了她仅有的一些金石文物,想用来换钱挥霍,李清照当然不能答应。张汝舟也对此心生怨愤,也不再以能娶到李清照这位知名女词人为傲,反而对李清照非打即骂。
3.
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
闻说双溪春尚好,也拟泛轻舟。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
——《武陵春·风住尘香花已尽》
这首词大致写于绍兴一年(1135),李清照已与张汝舟离婚、出狱之后避难于金华时所作,是其晚年生活的写照,有孀居之悲、沦落之苦,更有亡国之痛。一句“物是人非事事休”,是否也是对自己再婚遇人不淑、离婚又陷囹圄的感叹,就不得而知了。
曾写过“生当为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李清照,如何忍得了张汝舟的家暴,婚后不到百日,即决定与其离婚,然而在当时妇女提出与丈夫离婚却极其不易,在离婚方面男女完全不平等。《宋刑统》全面继承了唐代关于男子“七出”,即可以“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理由正当休妻的法律规定。虽赋予了女子主动离婚的权利,但有诸多限制。《宋刑统·户婚律》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可以离婚,“和离”前提是丈夫同意,而张汝舟显然还不想轻易放手。那么李清照可以离家出走吗?离家出走,也要面临刑事责任。《宋刑统·户婚律》载:“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后又发敕条“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更加重了对妻擅自离家的处罚。
还有一种离婚方式是“义绝”。义绝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奸罪及妻谋害夫的情况,由于破坏伦常所以构成离婚的条件。《宋刑统·户婚律》对义绝强制执行,有义绝的事实而不离婚也有罪。而李清照与张汝舟也与此无关,遭遇家暴不是“义绝”的理由。
既然“和离”“义绝”都无法走通,为了摆脱张汝舟,李清照选择了到临安府状告张汝舟,揭发他“妄增举数之官”,虚报年纪、骗取官职。张汝舟虽官位不高,但所得官也是骗来的。两宋有一种“特奏名”制度,通过了乡试而进士考试屡考不中的人,在达到一定的赴考次数与年龄后,朝廷开恩,对其另行造册,让他们直接殿试,试题简单,一般都可通过,朝廷赐个出身,给个小官当。张汝舟考不上进士,就在年龄和考试次数上造假,骗取朝廷授予官职。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很大的震动,经查属实,张汝舟被撤除官职,发配广西柳州。
妻子控告丈夫,当是“义绝”情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九规定:“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所谓“离乡编管”即丈夫因犯罪而被流放他乡,致使妻子陷入孤寡无助的境地,妻子可以提出离婚。依此条李清照如愿离婚,但她也面临牢狱之灾。《宋刑统·斗讼律》载:“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李清照为了离婚不惜入狱两年,在当时也引起了很大的震动,甚至惊动了皇帝赵构。在友人的帮助下,李清照只在牢中待了9天,就被释放了。
(肖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