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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的壁画 珍贵的案牍
2023-08-22 08:52:00  来源: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到敦煌研修,巧遇一位画家朋友。他很讶异:来这里的除了游人,最吸引艺术家,我这样的法律人也会对敦煌感兴趣?我说那是你对敦煌的了解不全。敦煌并不仅有精美的壁画,也有珍贵的案牍。

  我们相约一起游莫高窟,来了几十次的画家朋友对莫高窟如数家珍。莫高窟,俗称千佛洞,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它始建于前秦宣昭帝苻坚时期,后历经北朝、隋朝、唐朝、五代十国、西夏、元朝等历代的兴建,形成巨大的规模,有洞窟735个、壁画4.5万平方米、泥质彩塑2415尊,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佛教艺术地。

  伏志明先生在《千年莫高窟》一文中考证,最早有文字记载的敦煌地名是三危山。《山海经》中有:“又西二百二十里,曰三危之山,三青鸟居之。”在远古神话中,三只青鸟为西王母侍者,青鸟栖息地为三危山。晋代诗人陶渊明有诗描绘“翩翩三青鸟,毛色奇可怜。朝为王母使,暮宿三危山”。

  敦煌成为正式的地名是在汉武帝时。东汉学者应劭在《汉书》中注释“敦”“煌”二字的意义:“敦,大也。煌,盛也”;唐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中解释:“敦,大也,以其广开西域,故以盛名”。

  莫高窟始建于公元366年。相传,僧人乐尊路经此山,忽见金光闪耀,如现万佛,于是便在岩壁上开凿了第一个洞窟。此后,法良禅师等又继续在此建洞修禅,称为“漠高窟”,意为“沙漠的高处”。后世因“漠”与“莫”通用,便改称为“莫高窟”。另有一说为:佛家有言,修建佛洞功德无量,莫者,不可能、没有也,莫高窟的意思,就是说没有比修建佛窟更高的功德了。

  从公元4世纪开始,随着佛教东传与兴盛,敦煌连续开窟造像,千年不断,形成了中国佛教艺术的辉煌宝藏。敦煌莫高窟是我国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古典文化艺术宝库,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保留了十个朝代、历经千年的洞窟492个,壁画4.5万多平方米,彩塑2000多座。题材多取自佛经的故事,有些也反映当时的民俗、耕织、狩猎、婚丧、节日欢乐等。这些壁画、彩塑技艺精湛无双,被公认是人类文明的曙光、世界佛教艺术的宝库。

  我们在旅途中读到一则文字:“敦煌,这两个字在口腔中发声的时候,就有一种煌煌阔大的气息……从公元4世纪开始,敦煌的石窟陆陆续续开凿了一千年,然后,随着陆上丝绸之路的衰落,突然沉寂,在历史中无声无息。直至20世纪初,借由藏经洞的发现,震动中外,成为世人心中的文化圣地。她像一把钥匙,打开时空隧道,连接了过去与现在,也连接了古人与今人。”

  敦煌文物的故事包括发现、隐瞒、盗窃、保护,跌宕起伏,读来令人思绪难平。敦煌文献中还有很多官方和私人文书。据说古代衙门把这些文书保存到一定期限后就作废了,但因为纸张珍贵,寺庙就用这些废弃文书的背面来抄写佛经,这些资料在今天格外珍贵。比如说P3964号文书《塑匠都料赵僧子典儿契》,这是一份五代时期的契约文书,内容为塑匠赵僧子因为家中淹水,没有钱修理,只好把他的儿典给亲家,然后写了一份签字画押、担保债权的契约。

  赵晶先生在《敦煌吐鲁番文献与唐代法典研究》一文中写道:敦煌、吐鲁番所出文献种类十分丰富,其中与法律相关者不在少数。所谓法律文献,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典类残卷,契约、告身、过所等公私文书以及部分案卷、判集。20世纪初,敦煌文献甫一亮相,其中的法典类残卷便引起学者注意。

  律与律疏在唐代前期有过数次修订,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律文献的意义之一,就是反映历次修律的部分变化。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说:这些信息大多反映了律与律疏在“刊定”意义上的变化。《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残卷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了制度内容的变化。该卷所载“放奴婢为良”条为:“诸放奴婢为良,已给放书,而还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减各一等。放部曲为良,还压为部曲者,又减一等。”其中,在某些文字的左列又以小字写出替换文句,因此修改后的条文为:“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还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减各一等。即压为部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又减一等,各还正之。”这与传世本《唐律疏议》《宋刑统》的文字基本一致。

  唐代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敕等,除了律借由《唐律疏议》而得以完整保留以外,其余法律形式皆已散佚,因此学界持之以恒地进行着复原唐令、辑佚唐式的努力,而敦煌、吐鲁番所出的令、格、式残卷,提供了许多未见于传世史籍的条文。

  无论是法律形式、年代判断,还是据此讨论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制度内容的变化甚至文本的功能用途,这些法典类残卷依然存在相当大的研究空间。在期待新文献公布的同时,我们仍有必要进一步仔细爬梳已出版的各类敦煌、吐鲁番文献,从中发现此前未定名或被误定名的残卷,由此增加赖以为据的文本实例。

  契约法是民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民间社会交换的基本形式。李功国、韩雪梅在其所著《敦煌法律文献中的契约文书》中认为,隋唐时期,民事上的契约关系迅速发展,并通过买卖、借贷、租赁、租佃、质典、雇佣、储存、运输、代理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契约成为民间交往交换和商品贸易的主要形式,因债务和契约纠纷而发生的民事诉讼也日趋繁复,以上诸多情形在敦煌法律文书中都有充分的反映。

  我熟知的还有沙知先生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共计收集契约资料三百余件,分为买卖、便贷、雇佣、租佃、质典等类;另外,尚有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数百件,数量之多为各国罕见。如有闲暇,研读这些文书,也一定会有丰厚的收获。

  (李庆)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