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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朱紫国实践
2021-11-15 14:42: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将悬赏广告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实,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就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这也是回应现实之中悬赏广告纠纷的扩张之需。2011年最高检在其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悬赏广告纠纷设定为三级案由。

  唐僧师徒西天取经途中,有一个朱紫国。话说三年前的端阳佳节,朱紫国国王与众嫔后在御花园海榴亭解粽插艾,品黄酒,赏龙舟,不亦乐乎。不料,朱紫国附近有一个妖怪唤作赛太岁,却是观音菩萨的坐骑金毛犼,垂涎朱紫国正宫娘娘金圣宫的美色,以朱紫国王、满朝文武暨全城黎民之命相威胁,迫使国王交出金圣宫,将之摄去欲做压寨夫人。朱紫国王着了惊恐,粽子凝滞在内,复又昼夜忧思不息,得了一场怪病,太医束手无策。唐僧师徒经过此地,恰逢朱紫国王放出皇榜,只见此榜上清楚写明:

  “朕西牛贺洲朱紫国王,自立业以来,四方平服,百姓清安。近因国事不祥,沉珂伏枕,淹延日久难痊。本国太医院,屡选良方,未能调治。今出此榜文,普招天下贤士。不拘北往东来,中华外国,若有精医药者,请登宝殿,疗理朕躬。稍得病愈,原将社稷平分,决不虚示。为此出给张挂,须至榜者。”

  此皇榜的法律性质即悬赏广告。悬赏广告云者,乃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是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即通过广告的方式;二是悬赏广告须向不特定的人作出;三是悬赏广告须有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不得撤回或撤销。

  对比上述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朱紫国王的上述皇榜是一个规范的悬赏广告,该求医广告通过皇榜的方式悬示于鼓楼之下,符合悬赏广告的要式要件;该求医广告向不特定人作出——“普招天下贤士。不拘北往东来,中华外国,若有精医药者,请登宝殿,疗理朕躬”;该求医广告有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稍得病愈,原将社稷平分,决不虚示。”

  悬赏广告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历史上最著名的悬赏广告,也许是《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的徙木立信的故事,云“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悬赏广告适用于何种情形,为何在建立了契约制度的情况下,还有悬赏广告的存在空间?我们知道,自存在社会分工以来,每一个个体受限于其知识、专业等因素,有其能力范围的界限,不可能单独完成所有的事项。于是,通过契约制度的设立,扩大了人们活动的范围:通过买卖契约购买他人制造的商品,通过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完成一定的事项;等等。

  一般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目的,行为人可以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受托人,比如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委托装修公司或施工队装修自己的房屋等。因此,人们通常与特定的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人们发现并不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合同相对人,无法通过订立特定合同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朱紫国王所言,“本国太医院,屡选良方,未能调治”,所以不得不“普招天下贤士”。悬赏广告于此生焉。

  悬赏广告须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始负有支付所承诺报酬的义务,而行为人在未完成该行为之前的所有费用,均与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无关。所以,高太公的家人高才如果掌握了悬赏广告的知识,就不用不着前前后后地奔波,寻来的却是不济的和尚,脓包的道士,不但降服不了猪八戒,白搭上了辛苦,花费了白花花的银子,还招致高太公的埋怨责骂。

  不过,悬赏广告的发布者不能预期其发布的悬赏广告一定会解决自己要解决的问题,有没有人能完成悬赏广告悬赏的行为,有能力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是否看到了悬赏广告等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就如小区公告栏里寻猫寻狗的启示不少,但真正能找回自己走失宠物的恐怕并不多。

  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完全否定悬赏广告存在的价值,因为人们既然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合同相对人,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也给自己提供了一个机会。

  悬赏广告在朱紫国的实践无疑是成功的。孙悟空揭了皇榜,用白龙马的马尿和着大黄、巴豆制成的“乌金丹”治愈了国王之疾,还顺带打了个怪。当然,孙悟空是不可能接受朱紫国王平分社稷的“报酬”的,不过,孙悟空不接受是他自己的事情,但如果朱紫国王事后反悔,不肯拿出江山平分,孙悟空是享有报酬请求权的。

  (睢晓鹏)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