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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两难:纪晓岚笔下的洞穴疑案
2021-11-15 14:42:00  来源:检察日报

  北京纪昀故居,曾悬有“阅微草堂”匾额,后被直隶会馆取走,改悬启功书“阅微草堂旧址”匾额

  “合血法”不可靠,传统中国又不允许法官不作裁判,唯一的办法只有两害相权取其轻了。纪晓岚评曰:“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此言所及的伦理冲突,确为其时难以破解的难题。

  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以下简称《笔记》)中记录了很多疑案,其中既有事实真相不明的原因,又有法律适用难定的因素,正如柏拉图的洞穴,所见的往往只是真相的影子。纪氏笔下的疑案,是传统中国司法观念、特点与精神的文学反映,综撷其要,可分如下三类:因伦理冲突而导致的疑案,因法律确定性缺失而导致的疑案,因司法技术落后而导致的疑案。

  1.

  传统中国法的核心是纲常,相较于法律规范,伦理具有优势地位。在伦理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不同伦理之间没有确定的位阶,选择就成为难题。纪氏《笔记》即录有多起诸如此般的案件,如童养媳案:此案两造年龄皆在十六七岁,原告诉称被告是其童养媳,如今他父母双亡,被告欲弃之别嫁。被告则对此指控予以否定,称两人系同胞兄妹。因两造父母皆为流丐,一亡一失,故姓氏乡里均无法确证。问其丐友,只言他俩向以兄妹相称,其他一概不知。不过,因此种关系相称兄妹是本地惯例,丐友的证言也就没有足够的证明力。事也至此,要想查清,似乎只有血缘鉴定一途了。但是,权威的法医学著作《洗冤录》中只载有“滴骨法”,本案显然不能采用。如此,唯有通过民间传闻的“合血法”即以两血相融或相斥来判定了。

  然而,本案并没有使用“合血法”来鉴定。其中缘由也许是:“合血法”并非司法中的规范性手段,即使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实践中也不轻易采用。如此设想,从《笔记》所载的另起案件中似乎可以窥其一斑。此案中,弟弟不愿将兄长外出经商前托付照管的资产归还,遂诬其兄在外所生之子为抱养,欲以此排斥此子的继承权。官府用“合血法”进行鉴定,兄长及其子两血相合。其弟不服,刺血与己子相验而两血不融,遂以“合血法”不能为据为由上诉。这一尴尬的境地,正如时人所言:滴血不足成信谳。

  “合血法”不可靠,传统中国又不允许法官不作裁判,唯一的办法只有两害相权取其轻了。两相比较,断离而误,不过是误破婚姻;断合而误,则是破坏人伦。换言之,误破婚姻,不过有违父母之命的孝伦理;破坏人伦,则是禽兽行。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案子虽然解决了,但本案裁判既没有查清事实,依据也不是法律,显然留有遗憾。《笔记》之所以记载,本意也在于此。对于此案,纪晓岚评曰:“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此言所及的伦理冲突,确为其时难以破解的难题。

  2.

  法律确定性是法律理想国的基本要求,对于防止恣意和保障公平至关重要。缺乏确定性,留下法律漏洞,往往导致裁判无所适从。《笔记》中有这样一起假想案件:一妇人至孝而至淫,如何处理?围绕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是两者可否相互吸收,只论其重者。对此,有三种观点。其一,孝福吸收淫罪。其依据是:犯淫罪最高仅为杖刑,而不孝罪当诛,可见不孝罪重于淫。由此反证,孝重则福也重,轻罪不能削去重福,故应舍淫而只赏孝。其二,淫罪吸收孝福。服劳奉养只是小孝,亏行辱亲即淫则是不孝之大者,因此应舍孝而只罚淫。其三,不能相互吸收。孝和淫分别为大德和大罚,两者不能相互吸收,而应各受其报、分别赏罚。第二种意见是两者可否相抵。对此也有两种观点。其一,不可相抵。如果因淫罪而减孝之福,会使人认为孝无福报;反之,以孝福而减淫之罪,会让人认为淫而无罪。其二,应该相抵。如果因为孝而致其人虽至淫而不加罪,不是更能促人尽孝吗?如果因为淫而致其人虽至孝而不获福,不是使人更知戒淫吗?

  这个假想案最终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主要在于孝与淫的行为规范未能具体化,对于是否可以乃至如何吸收或相抵也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往往付之法官的自主裁量,其结果自然莫衷一是。

  如果说这只是一起假想案,《笔记》中的另一起案件则更具实在性。此案中,丈夫因灾荒外出乞食,将父母托付于妻子。多年的艰难度日,在实在无法养赡的窘迫下,妻子只好卖身度日。卖身本为尽孝,然丈夫归来后,她却自杀了。此案的问题是:死者该如何安葬?纠缠不下,只得告官。

  县令的裁判较为清朗:可以葬之于祖坟,但将来不可与其夫合葬。准允前者,是因为孝顺公婆,已不负祖宗;不允后者,是因为卖身失节,有负其夫。此判看似情法两尽,但此妇犹不瞑目。见此情景,其公婆号泣申辩:媳本贞妇,子不养父母而委之于媳,是子之过也;因为尽孝而卖身,非媳之过也。此我家事,不必外人操心。语讫而媳目瞑,似乎昭示了如此定论的正确性。但是,邑人依然议论纷纷。

  3.

  因刑侦、鉴定等司法技术落后,致使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是一个超时代的难题,古代尤其突出。《笔记》中有这样一起奇葩案件:某官宅被籍没,官府令三个步军看护,深夜雪冷,三人饮酒取暖,不知不觉个个沉醉,不经意间灯被踢灭,三人就此暗中互殴,直至最后倦怠而息。本来这可能只是一场酒后相戏,谁知早起一看,其中一人死了,两个幸存者因此被拘押讯问。

  案子审理起来并不难,两人皆承认共殴伤毙人命,判其抵命也皆认命。问题是,死者一人不能由两人抵命,毕竟这不是大逆抢盗等有法定不分首从情节的案件。虽然两人都认可抵命,但并不意味着两人都争着让自己去抵命,官府必须两择其一。但是,让谁抵命呢?

  黑暗中,不知由谁起衅,也不知谁殴谁,更不知谁下的致命伤。虽然可以刑讯,找个理由择其重者论抵,但这不是理想的结局。幸好,时间是最好的法官,一个月后,其中一人因伤死于监狱,案子就此了结。

  如果有现代法医或痕迹鉴定技术,本案也许并不复杂,但因为缺乏技术,很多能够简单定性的案件也打上神秘色彩。如《笔记》中的这起案件就很玄乎:此案因某庙的两僧接受两道借宿而起,这本寻常之事,岂料一夜过后四人皆无所踪,而庙中财物及道士所携数十金皆在。更蹊跷的是,四人尸体竟在十余里外的一口枯井中被一牧童发现了,且经检验遍体无伤。

  断案的老爷遇到了难题:一物不失则非盗,年老皆衰则非奸,身无寸伤则非杀,门扃不启,何以能出?距井十里,何以移至?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只得以疑案上报,而上官竟也无从驳诘。此案如系真实发生,之所以成疑,主要原因还在于司法技术的落后,托之玄怪,显然是不确的。

  上述三种疑案的分类,只是就其大略而归之。实际上童养媳案也事关司法技术,黑夜互殴致死案也关涉“一命一抵”的传统生命伦理,而孝淫两难的问题,本质上也有因伦理位阶不明而导致法律不确定的因素。反思其间,可体会传统中国司法逻辑之一二,明了其失其偏,于今日之法律进步不失为一种参考。

  (李凤鸣)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