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端于晚清的中国法律近代化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必然结果,对中国法律的进步与文明具有深刻的影响。这个演变进程,始终贯穿着批判与吸收的矛盾冲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李力编著的《法制史话》,是一本介绍中国法律近代化全方位过程的史书。作者以丰富的史料向人们详细介绍了近代以来仁人志士积极学习、引入西方法学,艰难探索国家“法治”建设,推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历程。
18世纪后半叶开始,在封建专制的中华大地上涉外刑事案件屡屡发生。从1722年“斯高特案”的发生,乾隆“今后凡属澳门外国人杀害中国居民案件,罪犯应处斩、绞死刑者,一律由中国地方政府审理”的谕令开始,中西法律制度的冲突从此拉开序幕。1784年广州“赫符斯”号案发生,1792年英王派遣马戛尔尼访华,要求获得刑事裁判权遭到清政府拒绝等刑事案件、外交事件的发生,加剧了中英两国的法律冲突。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清政府要求入境的外国人遵守《大清律例》无可非议,尤其在18世纪一个根本没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时代。中英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是两种文化背景之下的法律之间的差异性,这决定了清政府的封建法制势必与西方近代法制发生冲突。而面对大清帝国走向衰败,面临西方侵略危险的形势下,19世纪20年代龚自珍、包世臣等人指出,苛细的《大清律例》就像一条巨绳紧紧捆绑着人们的手脚,吏治越来越腐败,最终必然导致狱讼的黑暗,因此要变革法制就必须解放思想,改变“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传统观念。
尽管龚自珍等人未能跳出封建主义的栅栏,但在中国社会进入近代的大变动时期,他们的呐喊仍不愧是“时代的号筒”,吹奏出变革的时代强音,成为晚清法制的前奏曲。
鸦片战争爆发前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入侵的危机,促使一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如林则徐、魏源等人积极介绍、引进、学习和适用外国法律。1839年7月7日,5名英国水手行凶、殴打中国居民,发生著名的“林维喜案”。案发后,林则徐认真调查案情,研究国际法,并要求英国方面按照国际法办理此案。此案虽然没有结果,但说明林则徐在禁烟运动中,凡是涉及中外争端,都非常注意运用国际法武器进行抗争。
魏源紧随林则徐之后,为西方近代法律在中国的传播作出了贡献,其编撰的《海国图志》尽管收集的西方法律资料不多,其评价、认识还比较肤显甚至是错误的,但并未影响它对后人的启蒙作用。19世纪后半期,洋务派大量引进西方法律以及资产阶级改革派采用西方法律的主张,都是沿着林、魏等人所开创的道路而来。自此,中国第一次以开放的眼光打量广袤的外部世界。
1861年1月,清政府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了办理洋务及负责外交事务的中央机构。清政府中的洋务派以“中体西用”为目标,由此进行了一系列与西方列强密切联系的军事、政治、经济、法律及外交活动。1864年冬,经清政府批准,京师同文馆出版了名为《万国公法》的《国际法原理》(惠顿著)一书的中译本,这是中国政府出版的第一部完整的国际法译著。据统计,1864至1895年,洋务派的译书机构共出版了18部西方法律著作,其中8部是国际公法。
洋务运动的结果之一是改变了部分中国人对西方法律的认识,虽然洋务派反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制,主张“天不变、道亦不变”,但私下里却不得不承认封建传统律例已不能适用“洋务”的需要,因而又主张在某些方面可以有所变通,学习西法以整顿中法。这种“西学为用”的法律观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法律观的形成,为清末法律改革提供了契机。1885年清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巴黎停战条件》,中法战争以清政府失败告终,1894年甲午战争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清政府以战败国身份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给中国社会带来进一步全面危机。
在这种形势下,维新改良理论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在全社会扩散,迅速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改革派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提出了系列主张:要求实行“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开设议院,就议院的功能、机构、组成方式等不断进行广泛、深入讨论,并形成“官办议院”“民办议院”“官民共办议院”的不同议院模式。重视民权、开发民智、提高民众的文化素养和政治素质,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政府还设立商部,制定《商律》,从法律上加强对商业发展的保护。
这些政治、法律改革方案,代表着资产阶级这一新生社会力量的阶级利益,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他们吸收西方国家“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及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原则,从总体上否定了在中国占据统治地位的君主专制制度以及“三纲五常”理论,也否定了“中体西用”理论为指导的洋务运动。这些设计方案,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为中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创造了历史的前提。
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在西安发布“变法上谕”,实行“新政”。1904年发生的中俄战争以日本胜利告终,刺激了中国社会,普遍认为日俄战争表明立宪政治对君主专制制度的胜利。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清政府决定预备实施立宪政治,晚清一场由国家主导的政治、法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先生在评价沈家本主持的晚清法律改革是“承前启后”“媒介中西”。沈家本认为“十九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研精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岂偶然哉?”日本采用西法而强,“益知法治之说为不诬矣”,其奉行“法治”主义,跃然纸上。虽然他心知“法治”能导致中国的强盛,然而其没有精力、更没有能力为之构建理论体系,只能在其职分范围内,把自己的“法治”理想灌注到制度的建构中。他以垂暮之年,为大清朝的“宪政”制定法典,改革司法,改造监狱,兴学明法。
他的这种理想设计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难以实现,正如他所说:“吾独不解,骫(扭曲)法之人,往往为定法之人。……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而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寡识”“骫法”的“定法之人”,他们不知法学为何事,自己定法,但不守法,甚至破坏法,从而使“法治”成为镜中花水中月。那个时代法律人的浩叹穿越时空,至今言犹在耳,让我们不敢有丝毫的疏忽、懈怠与抱残守缺。(顾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