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国有财产保护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
【要旨】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情形,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核监督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助推国有财产保护,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发现,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中,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多次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违法违规情形,破坏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存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风险。2023年5月18日,自治区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南市院)办理。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南市院初查后,于2023年7月13日启动立案程序。经调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山南市多名评标评审专家在履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形,受行政处罚次数超过2次的达10余人,有的专家一年中受行政处罚和通报次数达8次;涉及16个搬迁和扶贫等项目,投入的国有资金达2.7亿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西藏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评标评审专家,应中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重新参加入库培训,或者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但上述评标评审专家在西藏自治区专家库中的状态仍显示为“正常”。
2023年10月20日,山南市院与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山南市住建局)进行磋商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梳理近年来评标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处理;积极推动制定《山南市评标评审专家监管办法》,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山南市住建局积极履职,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专班)报送《关于2022年履职不到位评标专家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住建厅申请将违规的10名专家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清理出库。并于同年11月1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山南市住建领域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
针对山南市院办案中发现的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检察院认为自治区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西藏评标评审专家制度,把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入口,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资金使用安全,自治区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并于11月7日向自治区住建厅发出磋商函。11月14日,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住建厅召开磋商会,指出全区招标投标疏于对评标现场的管理监督,未落实对专家评标评审情况实行记分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要求,未及时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专家采取中止、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等行政处理等3个问题,提出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对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可操作性等磋商意见。自治区住建厅全面落实磋商意见,2024年1月2日,自治区平台专班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的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取消山南市10名专家资格;在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试点运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打造集自动匹配投标资格条件、自动电子清标、自动抓取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信息、自动评标、自动全链条监管“五个自动”为一体的智能化招投标系统,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前提下,减少人为干预因素,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同年4月28日,自治区平台专班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公共资源专家库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5月10日,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清理、增选与续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遴选、考核监督制度。
【典型意义】
评标评审是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监督是否规范、评标行为是否公平公正事关投标人合法权益,事关国有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监管,为保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国有财产使用安全、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案件办理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的具体要求,是落实该指导意见的鲜活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