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7)
2024-06-24 15:24: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7.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吴承恩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责任认定  撤回起诉

  【要旨】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造成文物受损、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检察机关应调查确定具体责任部门,依法督促履职。

  【基本案情】

  吴承恩墓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二堡村,1981年8月被文物专家发现,2006年6月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研究吴承恩历史生平和西游文化的重要文物古迹,也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但由于长期缺乏专业管护,吴承恩墓园地面、四方亭顶部木结构破损严重,园内杂草丛生,砖石牌坊损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安区院)接到群众举报的本案线索后,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进行初步调查,同年5月12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2006年,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制定吴承恩墓文物保护责任通知书,明确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人民政府(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塘镇政府)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文化局(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负责监督和指导。2020年以来,区文旅局针对吴承恩墓及其配套设施长期无人管护、破损严重的问题,提请江苏省淮安市文物局委托专业机构制作吴承恩墓修缮方案,并先后3次制发《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函》,督促石塘镇政府实施修缮。石塘镇政府一直未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导致吴承恩墓持续处于受损状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6月5日,淮安区院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等规定,向石塘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完成吴承恩墓修缮保护工作。两个月整改期满后,石塘镇政府未进行整改,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诉讼过程】

  2023年8月25日,根据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安市院)指定管辖,淮安区院依法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石塘镇政府怠于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对吴承恩墓采取保护、修缮等措施。同年10月6日,石塘镇政府启动吴承恩墓修缮工作,同年11月9日通过文物保护部门验收。

  2023年11月20日,石塘镇政府向淮安区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2023年11月24日,淮安市院批复认为,石塘镇政府已依法履行文物修缮保护职责,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同意对该案撤回起诉,并要求在撤回起诉前邀请文物专家等特定人员对公益损害修复效果进行听证。

  2023年11月29日,淮安区院在吴承恩墓所在地二堡村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主管部门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加听证,实地查看吴承恩墓修缮情况,听取文物修复专家意见,评估整改效果。听证认为,石塘镇政府已严格按照文物保护修复规范完成吴承恩墓修缮保护工作,并书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经淮安区院申请,同年12月15日,盱眙县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2023年9月20日,淮安区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益诉讼助力古城保护”专项行动,推动相关部门巡查文物保护单位70处、修缮市级以上文保单位4处、争取文物保护资金4000余万元。同时淮安区院助力构建“检察+政协+行政”的文物综合保护工作格局,与淮安区政协建立文物保护类检察建议与政协提案双向转化协作机制,将2件文物保护类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纳入2024年度淮安区政协提案,推动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淮安区文物保护职责的通知》,重新界定吴承恩墓、关天培墓、汪达之墓等10处历史文化名人墓葬保护职责,确定相关行政机关文物保护责任清单。

  【典型意义】

  名人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对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名人墓葬文物公益保护时,应区分相关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和具体履职内容,确定监督对象。针对行政机关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依法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形,组织听证评估其整改成效,同时以常态机制巩固治理成效,既以“诉”的方式体现检察监督的刚性,也为传统历史文化保护探索出共建共治共享新路径。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