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禅让与意思表示 ——《三国演义》之法意遐思⑩
2024-10-31 15:43:00  来源:检察日报

  东汉末年,诸侯割据。生逢乱世,汉献帝的一生充满了悲剧色彩:朝政先被董卓把持,王允设计诛杀董卓后,又遭李傕、郭汜之乱,献帝无奈,乃诏曹操清君侧。岂料驱走豺狼,又引来虎豹,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献帝彻底沦为牵线木偶,任由曹操摆布。曹操死曹丕继魏王位,更狠于乃父,索性连挟天子的遮羞布也不要了,直接逼迫献帝禅位,献帝悲催的皇帝生涯到此剧终。

  献帝禅位,从现代法律规则的角度来看乃是一个合同,即献帝发出禅位于曹丕的要约,曹丕作出接受禅让的承诺,两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从而实现由汉而魏的朝代更迭。

  合同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以及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性三要素,当行为人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作出特定表示行为,而该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的情形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令该行为发生行为人所欲发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很多时候,内心意思可能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或者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虽然一致,但内心意思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则会产生意思表示的瑕疵,而意思表示的瑕疵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非法律人而言,这些概念有些拗口,却是合同法中的关键原则,我们虚构一则关羽买卖赤兔马的交易予以说明。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虚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而该不一致为行为人所不知。比如关羽欲买一匹赤兔宝马,误以一匹普通之马为赤兔马而购买之,则属于意思表示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则是指行为人作出了某种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出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常见的有内心保留和戏谑行为。比如关羽自认为赤兔宝马举世无双,乃吹嘘说谁有宝马赛过赤兔,愿割荆州相赠,此吹嘘之言语乃戏谑行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所保护者乃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如对方当事人为善意,则以表示行为为准,而不论表意人真意如何。如对方当事人为恶意,则以内心意思为准,而不论表示行为如何。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欺诈,乃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比如关羽欲买赤兔宝马,有一不良马贩,伪造马的血统证书,以普通之马冒充赤兔宝马,使关羽误以为真,乃买之,则构成欺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乃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比如刘备伐吴失败后病重,关羽欲救刘备,乃将其坐骑赤兔马牵至市场兜售,有一马贩趁关羽救兄心切之机,利用关羽长期征战,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机会,用50两白银购买了这匹价值连城的宝马,则构成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主要保护的是表意人的利益,即对于不自由的意思表示,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但该撤销权须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那么,献帝的意思表示属于哪一种瑕疵呢?且看,华歆等一班文武要求献帝禅位,献帝觑百官而哭曰:“朕想高祖提三尺剑斩蛇起义,平秦灭楚,创造基业,世统相传,四百年矣。朕虽不才,初无过恶,安忍将祖宗大业,等闲弃了?汝百官再从公计议。”可见,献帝禅位并非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非基于意思表示错误或虚伪意思表示所为之行为。百官明白逼宫,故亦非欺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献帝禅位,实属于被胁迫而为之的行为。

  胁迫乃是指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三是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受胁迫者由此产生恐惧心理;四是受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首先,华歆等人有胁迫的主观故意。华歆等人看起来很“尊重”献帝,奏请献帝禅位,献帝哀求未果,大哭入后殿而去,百官哂笑而退,众大臣胁迫的主观意图至为明显。其次,华歆等人有客观的胁迫行为。华歆等人第一天未能如愿,第二天复上殿奏请,华歆奏曰“陛下可依臣等昨日之议,免遭大祸”;又言“陛下若不从众议,恐旦夕萧墙祸起,非臣等不忠于陛下也”;更纵身向前,扯住龙袍,变色而言曰:“许与不许,早发一言。”上述均属胁迫之具体行为。

  再次,华歆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盖按照封建时代的法律,谋反即构成十恶之罪,妄论明目张胆地谋权篡位。献帝受华歆之威胁,战栗不已,只见阶下披甲持戈数百人,皆是魏兵,由此产生恐惧心理不难想见。

  最后,献帝基于恐惧心理作出禅位的意思表示。逼宫的最后,献帝泣谓群臣曰:“朕愿将天下禅于魏王,幸留残喘,以终天年。”从献帝的上述表态来看,显可见其系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因此,献帝禅位可明白认定为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对于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之,主张撤销者,须对存在胁迫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然而,生于汉末的献帝不可能拥有现代法律所赋予的救济权利。献帝或许只能哀叹命运不公,让其生于汉室颓弱的年代。葬送了祖宗基业的献帝,只有屈辱地领了魏国新帝曹丕册封的山阳公虚职,于此一隅之地,在悔恨中虚度残生。

  (睢晓鹏)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