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1月6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制定,是我省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防灾减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把保障“生命安全”放在气象工作战略定位之首,鲜明昭示着防灾减灾是气象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意味着“保安全”应成为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的首要题中之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是气象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建立健全与我省灾害特征相适应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制度,提升气象灾害综合预警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政府规章。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预警信号种类和级别。《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称气象台站)发布的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的预警信息。明确本省预警信号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强对流(含雷电、冰雹、龙卷风等)、暴雪、高温、寒潮、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省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增设预警信号种类,设置预警信号标准,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明确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规范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规定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本省设置的标准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预警信号时,应当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等。
(三)加强预警信号传播。《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规定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传播预警信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过网格以及应急广播、电话、网络等广泛传播。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预警信号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预警信号,同时对播发时限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及时、规范向社会传播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预警信号。
(四)完善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建立会商制度,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相关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应急准备。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将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工作纳入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预警信号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规定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