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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难点突出重点 提升监督与协作质效
2023-07-19 14:52:00  来源:检察日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明确部署,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既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又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已印发一年有余,有必要及时回顾总结,将该项工作持续深化。

  《意见》实施一年多来成效初显。一是普遍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公室”),初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工作机制。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设立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抓手,承载着组织协调、统筹推动、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机制正常运转的职能,是确保14项具体任务落地落实的重要平台。当前,已初步实现侦监协作办公室全覆盖目标。从《意见》实施情况来看,信息共享机制、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和提前介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内部衔接机制等重要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提升了办案质效。全国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不捕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率、诉前羁押率下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数、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公安机关采纳纠正率上升。二是重塑检警关系,有利于形成大控方格局。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是线性结构,多是公检法各自独立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特别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与协同均不充分。《意见》的实施提供了重塑检警关系的契机。首先,明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重塑检警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指控犯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指控犯罪,属于控诉方,指控犯罪的目标一致,协作配合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完善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权、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其次,从“单向监督”向“双向协同”转变。例如,《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规范制发必要、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文书。

  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一是关于平台权限问题。对平台权限的需求主要基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精准行使。侦监协作办公室的检察官需要多大的平台权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权限过小,可能影响监督权的行使,如果权限过大,可能涉及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基于此,其平台权限应当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权限相当,即可以看到诉讼的流程、文书、证据和涉案财物情况。同时,为防止平台权限的滥用,技术上要做到查询留痕可查。二是关于侦监协作办公室人员配备问题。侦监协作办公室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设立的一个协调机构,人员配备上尚显不足。但作为监督和指导部门又需要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陕西省米脂县等地探索的“常驻与轮值”相结合派驻模式值得借鉴与推广。

  健全完善侦监协作机制,下一步工作应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以类案监督为重点,以个案监督为补充。检察机关要转变观念,对案件实施分类监督:首先,主动加强类案监督指导。利用大数据加强类案研判,将研判结果用于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统一规范执法标准,增强侦查人员对检察监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其次,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进行个案监督。提前介入既便于指导沟通,又便于监督,可以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再次,对于其他案件,检察机关宜进行抽查监督和依申请监督。监督不能代替办案,检察机关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所有案件投入同等人财物予以监督。二是以双向协同配合为内容,调动双方积极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涉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其稳定有效运行依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双方的需求,需要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要主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进一步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供高质高效的监督,提升监督效果。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积极推动数据共享,提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质效。对公安机关来说,应主动将办案数据共享给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检察机关来说,要积极主动提供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有需求的具有附加值的数据信息,要在大数据深度研究与应用方面发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玉华)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