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享汽车汽油价值刚过千,为啥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8-01-15 16:54:00  来源:

  共享汽车的问世,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有人却打起了车内汽油的主意,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多次盗取共享汽车内汽油,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等地,通过手机软件租用某汽车租赁公司轿车后,多次从轿车中盗窃汽油。陈某共计作案7次,盗取汽油价值1180元。

  12月23日凌晨,正当陈某再次作案时,被车辆所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陈某未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

  共享经济的推广与发展,体现了绿色共享、生态保护的发展战略。本案中,陈某为蝇头小利多次作案,给共享汽车经营公司造成损失,给后续用车人带来不便,如果对车辆造成损坏则还可能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当前,变共享为独享,甚至恶意损毁共享商品的现象频频发生,有关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更应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理性的共享消费理念。

    公诉人释法说理  

    涨姿势:盗窃罪怎么定?  

    江北区检察院公诉科蔡明洋: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在控制下的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