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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二手交易中欺诈行为
2024-05-07 10:1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7月23日,小季在某二手电商平台上向某苹果设备回收商家购买某型号的苹果手表一只,商家在发货前明确告知小季商品的来源、产品性质、属性、电池情况、配件及外观属性。次日,小季收到手表,商家随机未附验机报告、使用手册、提示说明等书面材料。2023年8月3日,原告佩戴手表游泳近半小时后手表进水,原告游泳前手表电量为10%,入水前未打开游泳模式,出水后手表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正常开启。当天,小季线上与商家客服联系告知手表进水,商家回复,进水不属于质保范围,无法质保。该苹果手表为二手官方正品,非官换机。小季起诉认为,商家交付的货物存在私拆行为,与其宣传的“手表无拆修不一致”,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一赔三,商家对此不予认可。

  【评析】

  本案处理的难点在于:商家在二手苹果手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进行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关键。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等。

  其欺诈性体现为: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应当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手商品消费权益民事纠纷所涉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争议多发生于合同关系之中,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依托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对合同订立过程的分析。若经营者对二手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情况已明确告知,则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承诺,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合同约定交付的标的物为二手苹果手表,小季与商家多次就买卖线上沟通,商家不存在就案涉二手苹果手表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进行虚假宣传或承诺,诱导小季作出购买行为的相关行为。案涉二手苹果手表交付后,小季作为买受人并未就苹果手表交付提出异议,手表亦能正常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商家按照双方磋商的内容交付手表的行为构成欺诈。即使是原厂原装的苹果产品在出售时,苹果公司通常不提供书面操作使用说明,仅提示消费者可以查阅使用说明书的相关途径。小季未自行查阅、了解案涉二手手表的使用方法,又未就如何使用向商家咨询,导致手表在游泳时因使用不当损坏,小季应当对损失承担主要过错。商家作为采用网络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对手表进水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随着共享经济、循环利用等绿色消费理念逐渐流行,二手交易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作为经营者应当牢记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在二手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消费者亦应当理性看待二手交易行为,增加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在遭遇消费陷阱时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二手商品存在的使用说明不全的情况,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尽到自身的提示义务。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