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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7)
2024-03-22 08:47: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七

  “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盗用英雄烈士肖像照片制作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基本案情】

  何克希同志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在我国首次将官授衔仪式上,被授予少将军衔,成为“开国少将”,并获颁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短视频时,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该短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平台上被大量浏览、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郭某某的快手号播放量达132万余次;何某某的抖音号粉丝量达356万余人,播放量达32万余次;付某某的微信视频号、抖音号播放量达1000余次。

  【检察履职】

  2023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接到何克希同志近亲属反映的上述线索后,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同步开展线上取证与线下调查工作。依法向全网各短视频平台调取涉案账号的人员身份信息、涉案视频数据信息,派员分别前往河北、安徽、湖南等地询问侵权人,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固定。同步搜集何克希同志的事迹证明材料,并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取得何克希同志近亲属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书面声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元。同年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涉案三人各自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相应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三人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已删除,涉案账号已被封禁,相关赔偿款项后续将用于何克希同志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等事项。

  【典型意义】

  (一)依法追究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各侵权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承担数额不等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检察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名誉尊严。

  (二)依法处理网络虚假信息,推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为博取网民关注,赚取网络流量,大型网络平台中各类张冠李戴、胡编乱造的信息层出不穷。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网络自媒体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查义务,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推进网络虚假信息的综合治理,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创作。作为自媒体博主,尤其是粉丝量众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对包含严重负面评价的内容,更应尽到审慎核实义务。让英雄名誉和荣誉蒙尘,往往只需要一张不经核实的照片和一段数十秒的“爆款”短视频。在流量可变现的互联网时代,广大自媒体博主应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切不可为吸引眼球、赚取流量,损害社会个人、群体,甚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