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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5)
2022-05-05 10:25: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 

  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服务商标  同一种服务

  【要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刑法要求,严厉打击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以“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认定“同一种服务”及商标使用行为,为依法打击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提供参考借鉴。

  一、基本案情

  “

  ”“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际经营者为姚某。

  2017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服务。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

  ”“

  ”“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

  ”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人民币51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经权利人举报发现侵犯服务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三分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经检察机关研判,涉案公司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数额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情节严重,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2021年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以姚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上海市检三分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强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一是要求服务商标权利人识别合法授权门店与侵权门店之间的差异,着重对店铺招牌、海报宣传、室内装潢、培训课件等假冒乐高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比对,明确假冒服务商标的事实。二是对涉案店铺资金去向进行补充鉴定。经鉴定,店铺大部分收入用于单位经营,且涉案店铺的经营主体以及伪造乐高教育授权书中授权对象均为赤某公司,属于单位犯罪,故依法追加赤某公司为被告单位。三是依法认定犯罪数额。服务商标的价值附随于服务活动实现,教育培训课程应视为提供服务,将该种服务的销售金额即课时费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符合经营活动的一般认知,也与假冒商品商标案件中将涉案商品的销售金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的逻辑相同。四是积极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姚某认罪态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具结全程录音录像。

  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检三分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侵犯服务商标犯罪,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决心。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品牌价值浓缩体现,具有承载服务质量和声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其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近年来,假冒知名教育培训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的背景下,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其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快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

  (二)探索服务商标案件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服务商标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在于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决定了服务商标无法直接附着于服务上,必须借助于实物载体体现。如何准确认定“同一种服务”和服务商标的“使用”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审查服务分类的基础上,探索采用“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分别比较的方法。一方面,将被告单位在侵权店铺招牌、室内装潢、授权材料等处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进行对比;另一方面,通过权利人认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多种证据形式,比较两者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是否重合。经综合比较和审查判断,认定本案行为人与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三)深化权利人权益保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听取意见建议,为权利人调阅卷宗提供便利。建议法院通知权利人出席法庭,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实现对中外权利人的平等保护。在向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对认罪认罚具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约束检察机关履职行为,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