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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8)
2022-03-15 14:47: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不合格化肥 提前介入 司法救助

  【要旨】

  涉农案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为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要在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资安全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保障被害农户的权益,及时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帮助被害农户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0日,符某注册成立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从事化肥的生产、销售。尔后,符某在未聘用任何化肥生产专业人员和化肥检验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将化肥生产原料随意配比、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复合肥料等品种化肥,并销往四川、重庆、云南等地。2020年5月27日,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重庆市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仍将以前述方式生产的化肥以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将化肥陆续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各镇558户农户,数量共计100余吨。后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的含量未达到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化肥产品。

  2021年5月18日,符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被告人符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并于2021年12月6日以该公司和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积极提前介入。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移送的涉案线索后,经研判确定该案涉农涉粮,地跨川、渝、滇三省市,受损农户500余户,案情重大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信息共享、初查方向与取证重点等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有效衔接,主动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化肥种类、数量、金额进行精确统计,按照不同种类化肥进行分类登记、抽样、送检,并对其他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本案中,有受害农户反映其种植2万余株柑橘树等农作物因使用假化肥出现落叶、烂根现象。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并咨询农业专家,查明造成被害农户柑橘等农作物落叶、烂根系因使用高氯化肥(不宜用于柑橘等旱地作物),涉案化肥的氯含量并未超出国家标准,故难以得出涉案化肥与被害农户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结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犯罪行为人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全面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案件中,商品的购买者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是普通消费者。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购买假化肥的农户绝大多数为留守老人,部分才刚刚脱贫,经济条件、创收能力较差,且因农作物损失的原因无法查明,被害农户亦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涉案的558名被害农户全部给予司法救助,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检察机关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机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努力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让消费者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