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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2022-03-03 11:15: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

  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商标争议  实质性化解  诉源治理  和解协议

  【要  旨】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个案背后的诉源治理,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相关商标纠纷,促进商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案件事实

  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某康公司)系“白水某康”商标的商标权人。伊川某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祖公司)系“某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许可洛阳某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康公司)使用“某康”商标。2016年8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根据洛阳某康公司的举报,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苑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北苑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该超市销售的生产厂家为白水某康公司的白酒上突出使用了“某康”文字,与洛阳某康公司享有权利的“某康”商标构成近似,责令永辉超市北苑分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查认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白水某康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不是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白水某康公司的起诉。白水某康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之后,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清双方商标历史。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河南省汝阳县某康酒厂及陕西省白水县某康酒厂均生产“某康”酒,但未以“某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仅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之后,上述三家酒厂均曾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经相关部门协调,决定由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注册“某康”商标,另外两家共同使用。在共用“某康”商标的十多年间,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某康品牌知名度大幅提高,三家酒厂均为某康品牌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1992年9月,“某康”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三家酒厂因商标归属和使用问题再起争端。虽经相关部门多方协调,但始终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白水某康”商标予以注册。“某康”商标权利经流转,商标权利人变更为酒祖公司。“白水某康”商标权利经流转,商标权利人变更为白水某康公司。

  二是梳理双方纠纷。2015年起,洛阳某康公司以白水某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陆续在全国部分地区向行政部门投诉白水某康公司和提起民事诉讼。白水某康公司则以洛阳某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制“某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构成商业诋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诉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涉案侵权商品生产厂家为白水某康公司,且永辉超市已将白水某康公司生产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下架。白水某康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某康”“白水某康”商标复杂的历史因素,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多年,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对白水某康公司已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具备抗诉条件,但考虑到要彻底解决引发行政诉讼背后的源头问题,决定引导白水某康公司和洛阳某康公司进行和解。检察机关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各自商标,白水某康公司使用“白水某康”商标时要采用商标文字大小一致方式。之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对5件民事诉讼案件撤回起诉。此外,白水某康公司又与酒祖公司就“某康酒祖及图”“某康酒祖庄园”商标达成共存协议,并对相关2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撤回起诉。2020年9月3日,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交《撤回监督案件申请书》,该院经审查认为撤回监督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终结审查。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商标纠纷历史因素,依法加强商标保护。检察机关办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要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商标相关权利人在经营和商誉上的传承,妥善划清商业标识边界与尊重商标历史沿革之间的关系。本案相关“某康”“白水某康”商标的核准注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检察机关根据两者的注册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正确处理了保护商标权人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

  (二)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促进商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办理商标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尤其是存在历史背景因素、双方民事纠纷不断的案件时,应当注重强化个案背后的诉源治理,避免就案办案。要以涉诉案件事实为基础,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缩小分歧、凝聚共识。本案在处理商标行政纠纷时,围绕案件基础事实和当事人实质诉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定位商标纠纷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提出和解建议,促进双方纠纷一揽子解决,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