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匈帝国下出生在布拉格,用德语写作的犹太作家弗兰兹·卡夫卡的小说《审判》,开启了“笼子找鸟”——因审判而有罪的“卡夫卡式审判”模式。小说波谲云诡、晦涩难懂,法律之门更是雾失楼台、月迷津渡,溢出众多法律隐喻,以至英国哲学家怀特海说:“所有西方哲学只不过是柏拉图的注脚。同样可以说,所有西方法律都不过是卡夫卡的注脚。”
黑格尔曾说,智慧女神密涅瓦的猫头鹰在黄昏起飞,可以看见整个白天所发生的一切,可以追寻其他鸟儿在白天自由翱翔的足迹。为此,我们在喧嚣中起飞,在法律门前盘旋,望见法律之门透出的光亮,抉幽发微,从故事本身试破迷雾围城,试解法律命题,试探人生之门。
1.
《审判》的主角叫约瑟夫·K。意大利著名政治哲学家阿甘本认为,K是古拉丁词诽谤诬告Kalumnia的首个字母,小说首句便是“准是有人诬陷了约瑟夫·K,因为在一个晴朗的早晨,他无缘无故地被捕了”。因此,卡夫卡将其确定为K,既表示他是一个受陷害者,亦表示其人格消弭。
一早醒来,坐在床头,按下床铃,K先生等来的不是房东太太送来的早餐,而是一身黑制服的男人对他口头宣布“你被逮捕了”。他们是什么人?他们隶属哪个部门?他犯了什么罪?他的拘捕令呢?不可思议的疑问让K认为这可能是个闹剧,于是他决定演下去。他打开珍藏的好酒,为了果腹干了第一杯,为了壮胆干了第二杯,为了应付不测干了第三杯。
他们承认他们只是低阶雇员,不要跟他们讨论证件、拘捕令,他们的部门会把拘捕理由和被捕人的底细弄清楚,想见长官必须等长官的命令。这番说辞被房东太太理解为某种神秘:“你这种被捕,我觉得是某种深奥的原因,某种难以理解的原因,我不是很理解,也不需要理解。”K给他们命名了一个“审讯委员会”的杜撰部门,被邻居小姐解释得模棱两可:“如果是审讯委员会,这个罪名可不轻,但您还是自由身,那么应该不会是犯了什么大案。”
K应约来到杂乱无章的院子,曲里拐弯也找不到初审他的法庭。他随意编了一个名字,谎称寻找木匠“兰茨”,在六楼的一扇门,不无荒唐地被告知“兰茨”就在这,并且认真地对他说“您进去之后我就锁门了,不能再进人了”。面对乱哄哄的初审法庭,K发表了慷慨激昂的辩词,指责随意拘捕的非法性,初审法官翻看着K以为是案卷的色情书刊,不以为然。
再去初审法庭却空空荡荡,在廉租房的阁楼上,有一行孩子般幼稚青涩的字迹写着“通往法院办事处”。法院洗衣妇试图帮助他,她丈夫是法院差役,他从差役的嘴里知道了“审判结果从来都是早已决定好的”。K的叔叔帮他引荐了律师,见到了一位秘书长,他因故错失了这位重要人物的帮忙。不过在律师这里,K知道了法院“并非滴水不漏,玩忽职守和收受贿赂大有人在”,法院的流程对底层官员是保密的。
K不想坐以待毙,意欲通过邻居小姐、差役老婆、律师女护工、画家帮忙,他们要么虚与委蛇,要么无能为力。因为他们认为“法院不会轻率发起指控,如果发起指控,就认定了被告是有罪的,并且无法轻易改变法院的这种观念”。画家不无玄妙地说,“撤销指控这种巨大权力不属于我认识的这些法官,但他们有权暂停指控”。但暂停指控,表面无罪释放,案件仍然没有终结,还要继续进行,再次逮捕,然后是“第二次无罪释放之后的第三次拘捕,第三次无罪释放之后的第四次拘捕,如此往复,这一切都包含在表面无罪释放这一概念里了”。
决定K命运的法官似有却无,真正的法官见首不见尾。没人过问他的案件,没人倾听他的申诉,不讲述任何确定的东西,没有人包括K自己清楚所犯何罪,有的只是无限接近实质的可能性。他陷入一张无形法律之网,意欲冲破牢笼,却无从下手;举起重重的拳头,屡屡砸在了棉花上,而他身上的绳索越勒越紧。
杀人于无形,恐惧于无声。荒郊野外,两个训练有素的男人未宣判一个字就手刃了他。
K的生命就这样被法律终结了。因为它的无因果性,我们一开始便感知荒唐,但还是一步步看它从荒唐走向灭亡。
2.
K生前遇到了一个教士,K向其辩称:“这可能是个误会,一个人怎么可能无缘无故被判有罪。”教士反驳“有罪人都这么说”,并声称“你是自己骗自己”。接着教士便给他讲了一个法律之门的寓言故事:一个“乡下人”来到法的门前,守门人说现在还不能允许他进,以后倒有可能,里面“每道门都有守门人,而且一个比一个强大”。“乡下人”给守门人送礼物,在黑暗中发现了法律之门照射出来一丝亮光,但他老死也未能迈进大门,临终问道:“大家不是都想了解法律是什么吗?为什么多年以来除了我再无别人要求进入法律之门?”守门人说:“因为此门只为你一人所开。现在我要关门了。”
一幅静谧凄凉的水墨画,隐喻四伏。
因为这个寓言故事起于无罪,源自欺骗,所以故事讲完后,教士和K便开始了关于欺骗的对话:K认为是守门人欺骗了“乡下人”。守门人在“乡下人”行将就木时才告诉他这扇门只为你开,不就是欺骗吗?教士认为“乡下人”之前并没有问守门人此门为谁开,而且守门人一丝不苟忠实履行了自己守门的职责。所以,教士认为真正受骗的是守门人,守门人不了解法的内部,只知道通往法的道路,他关于法的内部的想法是幼稚的,因此,他也处于一种受骗状态。教士还扩展了从属问题,认为守门人被职责禁锢在大门岗位,他应当从属于来去自由的“乡下人”,而不是把“乡下人”当成自己的下属。
K表示倾向同意教士的观点,但仍不放弃“乡下人”受骗的观点。认为这两个结论在某种意义上是并行不悖的,因为守门人受骗了,那他的受骗必然影响到“乡下人”也受骗。守门人受骗于自己固然无害,却为“乡下人”带来无尽危害。
教士借用他人所言说:许多人断言,故事本身不能使任何人评判守门人,他终究是法的仆人,就是说他属于法,他完全超出人们评论范围,怀疑他的尊严等于怀疑法本身。
K反驳道,既然此门为“乡下人”开,就应该放这个“乡下人”进去。教士对此不置可否,却认为K篡改了故事,并指出故事里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但不必把他的故事每句话都作为真理来接受,只需当成必然的东西来接受。
“当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时,往往使人怀疑它的正确性”。两人关于欺骗的对话并没有全然包括这个寓言的隐喻,正如米兰昆德拉所说,“每部小说都在告诉读者:事情比你想象的复杂”。《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寓言,加之法律之门的寓言更显得扑朔迷离,二者呈现的要旨和案例的关系,富含更多暗喻。
“玫瑰就存在于玫瑰的字母之内,而尼罗河就在这个词语里滚滚流淌”。全面理解法律之门的隐喻,就在小说《审判》里的法律本身。当法律借理性之名反复定义和自我扩张,渗透到社会各方面时,字面上的法律将退却到非显要位置,理所当然进入隐喻之界、跻身形而上,呈现多义性、多维度、无边界样态,这是试解法律之门的语境钥匙。
由此出发,可以从作者设置的法律、门、守门人、“乡下人”四维度来尝试解读。
3.
法律是什么?“乡下人”为什么想进去?便是第一隐喻设置。寓言故事并没有明确这个法律是什么,倒是小说有几处是这样提到法律的:他们拘捕K时说“哪里有罪恶哪里就有他们,我们不会无缘无故地找你。这就是法律”;当K说不知道有这种法律时,看守不无嘲讽地说“他承认自己不了解法律,但又声称自己没有违法”;邻居小姐表示对法律很感兴趣,说“法庭有一种强大的魅力”。从中可以看到,这个法律意指范围较大,既指实体法、程序法等有形法,亦包括司法过程,这里主要指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组织等上层建筑无形法,体现了法的广泛性、权威性。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形成了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说“乡下人”想进去,毋宁说K想进去,K不相信他遇到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如同儿戏、惨不忍睹,强烈希望走进法律“城堡”,追寻法律正义。
但“乡下人”和K本人至死没有走进法律之门。因为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组织,本不存在法律之门,所以“乡下人”和K走不进虚幻大门。而作为对此的心理阻断和期待可能,法律面前确实有道门,横亘在想进去的人面前。因此,作者设置门,具有象征意义,虚妄而真实,象征K遭遇艳若桃花、实则只余躯壳的法律的无奈;象征对法律公平正义、至高权威的向往;象征走进司法体制、跻身上层建筑的无限接近和不可能。即使K进入那乱糟糟的初审法庭现场,爬上那歪歪扭扭的法院办事处,接触那些一本正经的黑衣人,听到那么多法院传说,只是开始触摸法律跳动的脉搏,在法律的边缘踟蹰徘徊,始终没有走进法律之门。
法律之门层层叠叠,无限接近而不得进。如同卡夫卡的《城堡》,近在咫尺、可望而不可即,《变形记》门里门外两重天……不是卡夫卡对门情有独钟,而是有世界便有门。天门、地户、人门、鬼关……门的设立本身就是一种悖论,为方便出入而建门,也为防止出入而建门,既是一个范围限定的否定,也是这个限定缺口的肯定。“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有门便有守门人,守门人的设立出于门的形式需要,由于其人格性与法的上层建筑属性的不同,守门人并不是法律,拘捕K的执法人也不能代表法律,而且“乡下人”比守门人还多看见了从法的大门射出的光。因为守门人守护的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守门人才被误认为他们就是法律。
当“乡下人”奄奄一息时,这道门便随之关上了,守门人却说“这道门是专为你而开”。这是这个寓言最为诞妄的一句话,其实这和设立法律之门的道理是一样的,你追寻法律,法律之门便存在;你抛弃法律,法律之门随之而关。故你在门便在,你走门便关。正如K虚构“兰茨”木匠名字却被迎入真实法庭一样,这个法庭就是专门为你而设。“乡下人”终生没有、也不可能迈入虚幻的法律之门,不是欺骗问题,而是体现了追求法的过程中主客体的异化。
4.
法律之门是卡夫卡凝结绝望应对未知不可控的一个点,这个点离不开卡夫卡受父权控制、被女友“审判”、法学博士身份、工伤保险公司任职的经历之线,这个线离不开卡夫卡生活的奥匈帝国行将崩溃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制度的面,这个面形成了卡夫卡对神圣法律的痛彻深悟和对精神沦丧的荒谬反思。卡夫卡关上了一扇门,却打开了一扇窗。K在受审路上,看见临街一扇扇诗意盎然、生机勃勃的窗,如同一束束法律之光,带给了卡夫卡“坚持下去”的生命希望。
“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卡夫卡说,“我写的和我说的不同,我想的与应该想的不同”,如此这般,陷入最深的黑暗之中。《周易·系辞上》载,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法律之门的意象纷繁复杂,浸淫了尼采、陀思妥耶夫斯基、弗洛伊德的人性思想,与老庄、聊斋托物寄意相贯通,产生种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陷入无尽想象的空间,而人类阿喀琉斯之踵的语言之痛,使得语言解释是可能的,但绝对解释又是不可能的。也许我们都是“乡下人”,试图走进法律之门,但终其一生也难以走进。
“尽日寻春不见春”,“春在枝头已十分”。西西弗滚石上山不止,吴刚月中伐桂不息,貌似奇诡徒劳,实为超越自我的胜利。困住我们的还是自身枷锁,限制我们的还是凡身肉体。我们只有破除自身限定,废除人为壁垒,坚持走在法律路上,追寻潋滟光芒,才能走向自由、正义和永恒。这才是我们的不二法门。
(孙全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