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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落在谅解书上的眼泪
2020-05-22 09:12:00  来源:正义网

  一起强制猥亵案,一封声称双方是恋爱关系的谅解书,其背后的故事令人心伤……身为一名未检检察官,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是常态,但每接触一起这类案件都让人感觉五味杂陈。在穿越大千世界的喧嚣与浮躁、品读案情的紧张与战兢、剥茧人性的灰暗与无奈后,如何立足办案实际,“以小切口护大周全”,发现并尽力弥补每一个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漏洞”?如何让因“利益纠葛”而漠视孩子合法权益的家长“幡然醒悟”?如何让亲职教育、检察训诫等与实际办案融为一体,如何让多部门联动的力量共同汇聚成暖阳?其中,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思考。

  一封来自未成年受害人的谅解书

  2019年9月初,17岁的花季少女小江遭遇魔爪,被一成年男子多次强制猥亵。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小江将受侵害细节逐一讲清,并表示自己与犯罪嫌疑人非亲非故,受侵害后整夜无法入眠,心理已有阴影,要求坚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作为小江的监护人,其父亲也表示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然而,正当该案要提起公诉时,一份谅解书突然邮寄而至,落款处有小江及其父亲的签名,谅解书正文中提到“我与他系恋爱关系,自愿要求不追究责任”。为何前后反差巨大?心中涌上疑云,我们开启了复核工作。

  “5万元赔偿金想给女儿作嫁妆”

  受到谅解书后,我们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其称尚不知晓家属赔偿事宜。当再次见到小江和她父亲时,小江父亲略显局促和不安地说:“是的,我们谅解对方了。对方赔偿我们5万元,这个钱可以作为我女儿以后的嫁妆。”说话时,他两只手不停地互相揉搓,而在一旁的小江沉默不语,空气像凝固了一般。

  带着心里的疑问,我们再次询问小江的真实意见并调查协议签署的过程时,小江突然大哭。她说:“这份协议虽然是我本人写的,但并不是自愿,是照着模板写下来的,我不想为难父亲,但是也坚决不想谅解。”此时,老实但没有主见的小江父亲也痛哭流涕,道出了真相。

  原来,小江从小父母离异,与继母、父亲生活在一起。这份谅解书是小江的继母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商作出的,继母以“把5万元赔偿金作为小江嫁妆”的说辞说服了小江父亲,小江出于体谅父亲,也为了维护家庭关系才委曲求全同意。小江还出示了其保存在手机里的谅解书模板,里面赫然有“与他系恋爱关系,自愿要求不追究责任”等字样。

  赔偿协议不可损害受害未成年人权益

  为了让小江尽快走出阴影,我们结合案情实际,一方面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实施“双向心理干预”,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和同步疏导,针对小江出现的情感倒错、无法入眠等创伤后应激反应以及父女关系紧张等问题,为其量身定制了阶梯式心理疏导方案,同时建立长期跟踪机制,适时回访,帮助其树立自信心、重拾安全感。

  不仅如此,对小江的家属也进行了心理干预,帮助督促其正确、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检察院联合公安、妇联召开“圆桌会议”进行亲职教育,对其违背事实、引导孩子谎称自愿恋爱关系、发送赔偿协议模板的行为进行严肃训诫,同时说明了民事赔偿的利害关系,并联系值班律师,免费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小江父亲当场表示后悔莫及,没有料想到会对孩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坚决不同意谅解被告人,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自愿合法的方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后,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被害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依法可对嫌疑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但在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除了要审查协议过程是否合法自愿外,更应审查赔偿协议以及被害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为追求经济利益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违背被害人意愿达成赔偿协议,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或者参考。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门“艺术”,法律政策运用的熟练为表,打击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里,修炼好这门“艺术”,需要的不仅是磨砺、观察、研习,更重要的是由表及里、形神合一。可以说,双向保护,是赠与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最好的礼物,从“心”出发,从“细”着手,不让“未”来失落在今天,是每一个未检检察官的职责所在。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 作者:徐静超)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