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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2024-06-24 15:21: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某公司破坏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烽火台遗址保护  保护性考古修复  协同履职

  【要旨】

  针对行政手段无法满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现实需要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据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与保护方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用司法力量推进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古迹得到科学修复和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是唐代西域长城的一部分,2014年被确定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对研究唐代西域军政防御体系、边塞烽火台通讯和丝绸之路文化兴衰等具有极高研究价值。2010年拜城县某公司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增强设备和电缆杆,对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

  2021年8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拜城县院”)在专项工作中发现沙拉依塔木烽火台保护范围核心区内有信号增强设备损害文物古迹案件线索。经初查,某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增强设备、电缆杆等工程设施,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某公司虽对相关设施予以拆除,但施工时深挖坑洞,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然残留在遗址核心区内未予清除。

  2021年9月3日,拜城县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起诉。拜城县院委托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文物保护专家对烽火台受侵害情况进行评估,2022年5月17日,经文物专家组对现场勘查、反复讨论后,向拜城县院出具鉴定意见与修复方案。鉴定意见明确,某公司施工时所挖的坑洞、水泥基座已对遗址主体结构造成破坏,需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同年5月28日,拜城县院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下简称阿克苏分院)起诉。同年6月2日,阿克苏分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对已经造成侵害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验收评估意见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对侵害行为在阿克苏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3月13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某公司以本案不属于生态环境范畴、不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无主观故意且在得知该烽火台是文物保护单位后已主动拆除建筑物,未对文物造成任何损害,县文旅局没有文物损害鉴定资质等抗辩意见拒绝调解,并提出检察机关应当撤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新疆考古研究所对文物受损状态、修复所需费用以及某公司的责任认定进行评估,出具鉴定报告。

  2023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案涉烽火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领域,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新疆考古研究所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要求某公司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保护性考古修复费用136021.5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进行修复;并就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在阿克苏日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某公司已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文物古迹作为历史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检察机关立足人文遗迹的生态环境及文化价值属性,针对企业施工长期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且行政手段无法满足保护公益需要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彰显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依法要求违法者承担修复费用并由专业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为新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