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赵爱华,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1289949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300号鸿寿金融中心。
赵爱华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麋鹿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每头。当事人自愿对其交通肇事致一头麋鹿死亡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30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赵爱华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