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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程玉阶
2026-08-28 17:30:00  来源:检察日报

  95年前,鄂豫皖苏区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配备国家公诉员,这是人民检察史上最早的专门检察机构和专职检察人员。年仅21岁的程玉阶出任国家公诉处首任处长,成为人民检察史上的“国家公诉第一人”。长久以来,他的生平事迹湮没于岁月尘埃,直到一场跨区域史料寻访行动才为世人所知。

  据《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记载,鄂豫皖苏区“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立法时间为1931年7月至10月,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制度规定。该制度诞生地,正是今天的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也就是当年鄂豫皖苏区首府新集。但这一段革命法制史留存极少,专门研究这一时期检察制度的资料更是稀缺。于是,一个由河南信阳、新县两级检察机关组成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史料搜集小组迅速成立,一场跨越豫鄂两省的史料寻访行动就此开启。

  史料搜集小组发现了一份珍贵的资料:1988年,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战斗过的戴季英老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湖北省麻城县(现麻城市)乘马岗镇的程玉阶,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的第一任处长。

  乘马岗镇地处湖北麻城、红安和河南新县交界,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核心区域,也是黄麻起义的重要策源地,有“中国第一将军乡”之称。这里走出了王树声等26位开国将军,形成“三条半枪闹革命,二十六将出乘马”的历史印记。

  如果戴季英老人的话属实,那么,程玉阶将是人民检察史上第一位国家公诉人!

  关于程玉阶的史料记载主要有两份。一份源自《中国共产党湖北省麻城市组织史资料》,有两处相关记载:1928年10月至1935年2月,程玉阶任中共麻城县乘马岗区委书记;1930年9月至11月,麻城县行动委员会委员名单中包括程汝阶。另一份源自湖北省档案馆1958年编撰的《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履历更为完整:程玉阶(1900年—1931年),又称程汝阶,湖北省麻城县乘马岗人;1928年4月参加革命;同年10月,任乘马岗区委书记;1931年7月,任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1931年冬牺牲。

  两份档案相互印证,证实程玉阶担任过乘马岗区委书记、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为了进一步寻找这位生平几近湮灭的检察先驱,史料搜集小组进行了更深入的走访查证。

  乘马岗镇新村传来了一条新的线索。该村村长回忆,村里似乎出过一个在革命法庭工作过的人,并提供了一份家谱:程丁荣,字玉阶,1900年出生,外出从军,1931年牺牲。还有一位老人提及,当年是王树声将他的遗体送回了这个村庄。从出生年份、牺牲时间以及与王树声的交集来看,程丁荣很可能就是党史记载的程玉阶。为证实这一判断,史料搜集小组将程丁荣的基本情况发往麻城市检察院,并邀请该院派员参加即将召开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制度座谈会,还委托该院深挖人物史料。

  麻城市检察院搜集出了另一个版本的程玉阶——1910年出生于乘马岗镇肖家山村程家湾。据1943年修订的《麻城程氏宗谱》记载,程玉阶生于1910年3月,在外从军;父亲名叫程金国,程玉阶有弟兄三人,大哥程玉城,二哥程玉松。据族侄程兴桂回忆:程玉阶家境较好,在二十年代参加红军,官至营长。程玉阶回家时,带了两个传令兵到程兴桂家里吃了一次饭,饭桌上说王树声是他的团长,此后再无音信。村内老人证实,距离程家湾两三里地的岗铺岩湾就是程玉阶的出生地。

  相比于新村的程丁荣(字玉阶),肖家山村的程玉阶更可能是鄂豫皖区国家公诉处处长。第一,姓名吻合。新村的程玉阶,本名为程丁荣,玉阶只是字。肖家山村的程玉阶,名字明确见于宗谱,与群众口述、党史资料记载的一致。第二,年龄逻辑合理。肖家山村的程玉阶比新村的晚出生10年,党史资料记载其于1928年参加革命,时年18岁,更符合彼时青年投身革命的普遍年龄。第三,学识条件适配。公诉工作需要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从业者的读写能力有很高要求。肖家山村的程玉阶家境较好,这是在当时的生存环境下能够读书识字的必备条件。第四,家族革命背景符合。肖家山村新中国成立前的烈士名单中,程氏玉字辈的有5人,符合当年宗族子弟结伴闹革命的实际。

  真实身份尘埃落定后,麻城市检察院、乘马岗镇政府整理报送史料,向民政部门申报烈士认定,经民政部门审核,正式追认程玉阶为革命烈士。经多方考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史研究与展陈中将程玉阶称为“国家公诉第一人”。

  2015年1月20日,肖家山村程家湾对面的山岗上,程玉阶衣冠冢落成立碑,麻城市检察院、麻城市党史办和乘马岗镇领导及烈士亲属齐聚山间,一场迟到80余年的祭奠,终于告慰九泉之下的英魂。2020年4月21日,“程玉阶同志故居纪念馆”建成开馆。

  1931年鄂豫皖苏区出台的两份法律文件,成为程玉阶开展公诉工作的制度基础。《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中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关于各种委员会工作概要说明》中提到:国家公诉处,研究犯人的证据,应判什么罪由国家公诉员提起公诉。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职责,与今天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相似,是中国共产党自主构建现代公诉体系的早期立法尝试。

  程玉阶以国家公诉处处长身份,将公诉权服务于苏区政权建设与群众权益保障,严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维护苏维埃政权稳定;组织革命法庭公开公正办理案件,兼顾惩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权益;严惩苏区公职人员贪污、浪费、腐化等职务犯罪,提升苏区政府公信力,赢得苏区群众的广泛拥护。程玉阶办理的案件中至今可考的,是1931年河南省赤城县(今商城县)杨山煤矿赤色工会经理高振武贪污案。高振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销售款1000块大洋。案情查明后,程玉阶出庭支持公诉,经革命法庭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程玉阶的司法实践至少具备三重开创性价值:完成了红色公诉制度从纸面法令到实践运行的转化,开创了党领导下国家公诉实践的先河;通过办案向苏区群众普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完成革命根据地法治思想启蒙;形成的早期公诉办案实践,为后续革命根据地、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样本。

  如今,程玉阶的事迹已进入各级红色纪念馆,以其为源头的“公诉之光”,开启了党将现代性的国家司法理念贯穿于政权治理的实践,照亮了人民检察艰难探索、执着前行的路。每一位新时代的检察人,都应当循着这束“公诉之光”,坚守为民初心,传承法治薪火。

  (孙延杰)

  编辑:东台检察